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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按程序规定该案已脱离该法官之手。但福建莆田一法官在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的两个月后,居然违法为该案被告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帮助被告恶意转移已被查封的10余套房产,取而代之的是已被多家法院五次查封的不良资产。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方珍寿法官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成了“法律白条”,至今近十年无财产可供执行,给原告郭启迪先生造成了超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学专家指出,方珍寿法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已涉嫌职务犯罪,建议纪委监委、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侦查。
优秀企业家因民事纠纷提起诉讼
郭启迪先生是福建知名企业家,早在2001年3月、4月就被莆田市人民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他经营的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
2014年2月,郭先生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2011年10月27日,被告王奇因企业经营困难,向其借款人民币 15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该借款由被告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奇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分期偿还上述借款。被告王少霞与被告王奇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上述借款,被告王奇先后共计归还了 600 万元,至起诉时尚欠原告本金人民币 1170 万元及相应利息。
为此,郭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奇、王少霞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 1170 万元及利息,被告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案件被莆田中院编为(2014)莆民初字第52号,由该院民三庭副庭长方珍寿法官担任审判长。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郭先生用自己公司价值2060万元的32套房产作为保全担保,于2014年3月14日向莆田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14年3月20日,莆田中院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王奇所有的6套房屋及8个车位;查封被告王少霞所有的2套房屋;查封被告王伟伟所有的2套房屋及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3幢1层商场、2层商场(合同编号分别为L201307053、L201307057)(下称“商场”),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王伟伟于2014年5月15日向莆田中院提出异议,认为东圳路与延寿路交叉口西南侧3幢1层商场、2层商场经评估价值为3.42亿元,且该商场系其与案外人张雨生共同共有,而本案原告郭先生诉求的本金仅为1170万元,本案存在超额查封,故应解除对该商场的查封。同时,被告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霞皋村工业园区厂房及华林工业园区3#厂房的两处房地产提供反担保。
该保全异议经方珍寿审判长审查后认为,王伟伟提出要求解除对上述商场查封的理由成立,并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商场的查封。
同日,方珍寿审判长作出(2014)莆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两处房地产。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该案的“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一系列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件接一件地发生。
法官徇私枉法帮被告转移财产
这本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案,但该案一审就是一年,郭先生迟迟等不到莆田中院的判决。而其用于提供担保的32套房,因长期无法用于销售变现,损失十分惨重。
2015年3月27日,郭先生向方珍寿审判长发送短信,内容为:有关我对王奇的诉讼,麻烦你请尽快给于判决,由于我自己的房子被保全着无法销售,时间也拖了太久了,王奇可能又在想骗着你说我们在调解,所以我想告诉你,我绝对不会与这种忘恩负义的人协调或调解的,我从第一次开庭审理就告诉我的律师王志工,绝对不与他调解,希望尽快了结此案,感谢你的支持!
方珍寿审判长回复:好的,下周来拿。
在郭先生的一再催促下,方珍寿审判长终于于2015年3月31日让郭先生的代理律师过去领取一审判决书了。
当郭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发现,尽管莆田中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奇、王少霞应向郭先生还款本息共计2000多万元,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该判决书的落款时间竟然是“2015年1月30日”。
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书早在2015年1月30日就已作出,其被方珍寿审判长整整扣押了两个月。方珍寿审判长为什么要扣押判决书?其目的何在?接下来他用事实给出了答案。
方珍寿审判长在向郭先生送达该判决书的同时,还送达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的(2014)莆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解除了对被告王奇、王少霞、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等人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查封。而为此提供反担保的资产,竟然是王伟伟通过保全异议、经莆田中院(2014)莆民初字第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查封的“商场”。方珍寿审判长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其玄机何在?
原来,被方珍寿审判长用裁定解除保全查封的被告王奇所有的6套房屋及8个车位、被告王少霞所有的2套房屋、被告王伟伟所有的2套房屋,全都是郭先生首封且很容易通过司法拍卖变现的优良资产。
而用于反担保的“商场”,购房人王伟伟、张雨生仅仅支付了30%首付款,且此前该商场就因涉及其它两起案件已被莆田中院两次查封、涉及另外三起案件被涵江区人民法院三次查封,这已经是一块烂得掉渣的不良资产,郭先生根本没有可能对该商场申请强制执行。
前面提到,方珍寿审判长早在2015年1月30日就已经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但在其作出判决两个月后的2015年3月30日居然还伸手为被告作出解除所有财产保全查封的裁定。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的2015年3月31日这个时间点来看,方珍寿一直全心全意在为被告王奇等人提供无微不至的服务,只要王奇一下指令,他就立即作出裁定解除王奇等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查封,并同时送达判决书和裁定书。这算是什么行为?这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判决书送达后,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此生效。但这个时候方珍寿法官又玩起了花样,他以“协调王奇还款”为由进行拖延,这一拖就拖到了2015年7月30日,拒不为郭先生出具判决书生效证明,致使郭先生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判决书送达到被方珍寿法官拖延的四个月里,王奇等人又在做什么呢?原来,在方珍寿为他们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查封的裁定后,他们紧锣密鼓地用刚刚解封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至2015年7月30日,王奇等人的抵押贷款已全部办理完毕,原被郭先生申请查封的房产已全部抵押给了银行。
眼看大功告成,方珍寿法官终于为郭先生签发判决书生效证明,拿到该生效证明的郭先生,立即向莆田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莆田中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莆执字第2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奇、王少霞、王伟伟、莆田天一祥工贸公司等人的财产,但这次执行查封全都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早已抵押给了银行,银行才是该财产的优先受偿人。
而作为提供反担保的王伟伟、张雨生仅仅支付30%首付款的“商场”,不仅就已被莆田中院、涵江法院五次查封,而且还被房产出让人起诉,不管怎样都轮不到郭先生分配该“商场”的剩余价值,当然该商场30%的份额也不可能存在剩余价值。因此,在方珍寿法官的徇私枉法作用下,郭先生费尽周折拿到的生效判决,完全等同于一张“法律白条”。
法学专家:人民法院应给予国家赔偿
从方珍寿法官作出上述判决至今已近十年过去,经判决确认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已超过5000万元,由此给郭先生造成了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这还包括受该案影响带来的其它间接损失。
在郭先生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徇私枉法的方珍寿又受到了什么惩罚呢?
据了解,在郭先生向相关部门举报方珍寿徇私枉法后,方珍寿于2016年6月29日被免去莆田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职务、2017年4月28日被免去莆田中院审判员职务,尔后被下调至莆田市涵江区法院担任普通法官。后来,方珍寿干脆辞职下海了。
法学专家指出,从案件事实来看,方珍寿法官的上述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且该滥用职权行为已给郭先生造成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已涉嫌职务犯罪。因此,建议纪委监委、检察机关等部门依法对其立案调查、侦查。
同时,关于郭先生因方珍寿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那么,接下来方珍寿会受到立案调查吗?郭先生能够得到国家赔偿吗?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转载于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