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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关于伤残津贴的问题,比如,“我发生了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四级,听说每月可以领伤残津贴,这笔费用是多少?”“我们公司有位工伤员工,他可以享受伤残津贴吗?”“伤残津贴有最低标准吗?”等等,小编这就来为网友们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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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伤残津贴?哪些人可以领?

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两类:

一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二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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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不同,待遇标准也不同,伤残情况越重,津贴标准也越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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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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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上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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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一成不变的吗?

伤残津贴会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调整和确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了伤残津贴调整的公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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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伤残津贴有最低标准吗?

有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当年度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上述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目前,本市公布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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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编辑:沈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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