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野生动物具有宝贵的生态价值,可以很好地维持生态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尽管如此,仍然有人对野生动物动了歪脑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仍然存在。近日,福州长乐一男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查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间,谢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长乐某地山上采取设置捕蛇网、绳套陷阱等禁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白鹇1只、眼镜王蛇4条、小麂3只、舟山眼镜蛇1条、野生滑鼠蛇2条,并将其中部分野生动物出售获利3600元。

经鉴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白鹇、眼镜王蛇

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物种

核定价值共计2.5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小麂、滑鼠蛇(仅限野外种群)

及舟山眼镜蛇

均属于列入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

“三有”保护动物

核定价值共计106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4年5月30日,长乐区检察院以谢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向长乐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谢某某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功能损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某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退出违法所得,自愿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调解协议全部内容,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功能损失35600元。

2024年8月29日,长乐区法院判决谢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事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增强自身生态环保意识,切勿以身试法,触犯红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供稿 |陈欣知、李怡

编辑 | 黄颖、王慧慧

本文由长乐区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