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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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孙先生(85岁),因“双下肢无力2年,加重1周”到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给予调整血糖血脂、改善供血、营养心肌等综合治疗及对症处理。住院期间医院告知患者下肢动脉闭塞,需做介入手术疏通血管安装支架可以改善行走不便等情况。入院第10天行下肢介入手术治疗,术后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并于术后第4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未进行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专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从现有临床资料分析,患者符合急性冠脉综合征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临床特点。医院对患者进行动脉造影检查时机选择存在不足,动脉造影检查时碘剂的应用导致患者肾损害,由于肾损害的发生继而诱发急性冠脉综合征,最终患者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入院的情况具有保守治疗的指征,医院对于患者病情的治疗方案、替代方案问题的告知存在不足。医院行血管造影检查前的肾功能复查以及针对碘离子造影剂性肾损害的水化预防治疗方面存在不足。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同等原因程度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专科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患者自身疾病状况,并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确认专科医院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专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患者家属拒绝尸检,导致事实无法查清,鉴定机构仅依据患者术后肾功能复查结果较前升高而推断患者发生了肾损害,认定DSA造影剂的应用造成患者肾损害不客观。医院建议手术治疗,患者及家属坚持要求介入手术治疗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认为,专科医院既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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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与其他侵权类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其高度的专业化、显著的实验性及探索性的特点,对医方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一般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知识去判断,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来解决。因此,患者无法提交相关证据的,需要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完成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即通过法定程序,由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或者人员对医疗损害纠纷中的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要件进行鉴定,以明确医疗损害中医方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为法院分配各方责任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领域的专门知识和科学技术,法官通常无法自行直接作出判断,故此,在医疗损害案件审判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采信率极高。因此,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

同时,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通过尸体检验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尸检最主要的目的是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助于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分析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等。通过医法汇近3年的《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 2021年患方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败诉的案件占比为8%,是当年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2022年为8.1%,与2021年基本持平,但2023年仅为2.35%,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由此反映出患方对尸检重要性的认知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另外,本案中医疗机构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服,认为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客观,没有考虑临床治疗的复杂性,但是其既没有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没有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放弃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故此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准许。

据医法汇团队《医疗损害鉴定案例及其司法裁判的大数据回顾性分析》一文的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仅有36件,一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数据为35件,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数据仅有1件。由此可见,如果一审没有充分行使法定诉讼权利,在二审中再申请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机率极低。因此,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均应加强对一审鉴定程序的重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