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发红包”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
2023年6月,我国明确将“隔空猥亵”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那么,什么是猥亵儿童罪?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猥亵行为?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隔空猥亵”行为构成犯罪吗?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隔空猥亵”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或者中介,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这类行为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秘、犯罪成本较低以及网络传播的快速与无限放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持久和严重。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的年龄界限所作的司法解释,"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这里的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例如,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行为人具有阻止义务而不阻止的,成立本罪。既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强迫实施,也可以现场当面强制实施。例如,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在异地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未成年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要求被害人将相关淫秽照片传送其观赏。所以,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隔空猥亵”行为构成犯罪,而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该罪。而且,行为人须具有主观故意,即一般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该罪。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奸淫的行为。如果是男性出于奸淫的目的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的,成立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可能是未遂)而不再定猥亵儿童罪。而如果是妇女出于奸淫目的对不满14周岁的幼男实施性交或者其他猥亵行为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还有,依照《刑法》第 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例如,行为人利用教师身份,在学生午休期间,趁无其他教师在场之机,对一女童进行猥亵,即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情形,如果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即可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隔空猥亵”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红包引诱。不法分子冒充温柔体贴的大姐姐(大哥哥),对未成年人主动关心、嘘寒问暖。取得信任后则以小红包、小礼物等诱骗未成年人提供裸照、视频。如被拒绝,还会用“不露脸,谁也不知道”等话术,打消对方顾虑。
——冒充星探。不法分子以高薪招募、培训童星为幌子,向未成年人提出身体审核、服从性测试、敏感度检查等要求,诱骗未成年人裸露身体并拍摄视频、照片。
——以恋爱之名。不法分子打着个性交友的口号,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未成年人裸聊、拍摄隐私视频及照片。
——处游戏CP。不法分子混进未成年人喜欢的游戏圈子,与未成年人发展成游戏里的情侣关系,随后诱骗对方模拟游戏中的暴露行为或进行大尺度聊天,并以将上述行为告诉家长、老师等作为威胁,强迫拍摄裸照、视频。
在此提醒:
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不容忽视。学校、家长要教育引导孩子们不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网络信息、不透漏个人隐私、不约见陌生网友,特别是遇到不法侵害时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避免受到“隔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