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QLU***
被处罚人:罗某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2日22时32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红丰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180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渝A33***
被处罚人:余某浩
违法时间:2024年9月28日0时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岷江桥头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43.11mg/100ml(血液检测)
车辆号牌:川Q39***
被处罚人:陈某才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6日0时48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戎州路西段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06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5T***
被处罚人:王某波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3日21时10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金江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92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无
被处罚人:张某平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5日11时许
违法地点:珙县孝儿镇马双路3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酒精含量:60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B8 ***
车辆号牌: 川QB8***
被处罚人:印某兵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日20时11分许
违法地点:兴文县兴威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
酒精含量:54mg/100ml(血液检测)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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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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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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