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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本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预交悬赏金,若举报有效,由本院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一、悬赏执行对象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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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额:3000元

姓名:李凤梅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9-6-7 55岁

户籍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新浦村陈角新村

悬赏期限: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举报电话:0594-3558966、13860993976

二、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一)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索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三)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干警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线索并举报的;

(五)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六)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三、领奖方式及其他

(一)拘留到位的,奖金当天领取。

(二)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债权人实际分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三)同一个举报人在同一个案件中发挥不同作用的可分别奖励。

(四)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登记有关信息;同时对举报信息严加保密,保障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安全。

(五)在悬赏执行期间内,上述任一被执行人因举报已被本院拘留到位或本院已实际执行完毕的,则对该被执行人的悬赏执行中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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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涵江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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