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本报从舟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舟山新城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6·27高处坠落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6月27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某地块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为新城某地块项目,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项目总共由6栋高层住宅及相关配套用房等组成。建设单位为舟山海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海监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6月26日,作业人员在铺设805室电缆时发现设备平台穿线孔有堵塞的情况,班组长徐某某派刘某某去9层905室外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外侧即是悬空的采光井),用镐头机破碎设备平台的混凝土,疏通穿线孔堵塞点。6月27日上午,马某某和苏某某铺设其他楼层的电缆线,下午13时许刘某某将堵塞点疏通,13时50分许马某某和苏某某前往9层铺设电缆。马某某和苏某某先将连廊上拉过来的电缆线接至弱电井,13时50分许苏某某前往9层弱电井处进行送线,马某某与刘某某站在苏某某旁边聊天,随后苏某某前往设备平台西侧玄关处进行拨线,马某某前往设备平台,13时58分许马某某高处坠落,从9层坠落至1层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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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调查组通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高处临边缺少防护,作业人员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导致发生高处坠落。

调查组还指出,事故暴露出和海公司存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双重预防机制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等问题;中海公司作为项目监理方,缺少有效监督检查,对高处临边作业缺少防护的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加以制止;海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临时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存在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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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高处临边缺少防护,作业人员未有效系挂安全带,进行翻越、跨越等危险动作,发生高处坠落导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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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有多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其中,和海公司某地块项目经理傅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给予其暂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市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和海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员沈某某、和海公司某地块项目部安全员何某,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和海公司某地块项目水电班班组长徐某某、中海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章某,责成所属公司内部作出处理。

此外,和海公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市应急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中海公司、海锐公司也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王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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