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从自贡市贡井区政府获悉,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4·13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4月13日,在贡井区盐都大道原四川东方物流园内的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发生一起因物体打击致1人死亡的事故。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事故发生于盐都大道原四川东方物流园内1号附1-1仓库,该仓库为自贡远飞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予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

经查明,2024年4月13日,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员工陈X兰度周末假,未开门营业。上午约10时,付X大接到宜宾飞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分公司通知,有一批电机产品到了,于是付X大驾驶小型货车至该物流公司装满车,取走了28台共重约2吨的电机产品。中午12时39分,付X大驾驶车辆进入原四川东方物流园区来到1号附1-1仓库卸货。当卸至车上还剩2台电机产品时,付X大拉着手动式液压叉车从北侧通道由仓库内往门口货车停放处移动。移动过程中,他未将叉车举升臂放置到最底点以降低车体重心,而是保持在车体最高点,并在行进正前方持车体中部位置把手进行拖拉。因仓库北侧通道地面不平整,行至地面有一道长约0.5米、宽约0.1米、深约0.01米的凹槽处,车体后排轮子在移动过程中陷入凹槽而停滞下来,付X大为继续移动车体使劲拉拽车体中部的拉手,因杠杆原理致使叉车倾斜而失去平衡瞬间倾倒,付X大来不及躲闪,失去重心在匍匐倒地过程中,后脑与肩部被车体上部及举升臂击打并压住。

值得一提的是,事故发生时,仓库内及周围无其他人员,付X大靠自身无法挣脱叉车的重压,负伤而当场死亡。一直到2024年4月13日晚上9时19分,长土派出所接到四川东方物流值班室报警,称值班保安巡逻到事发仓库时,发现1人被手动式液压叉车压倒在地上,疑似已死亡。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雇佣人员付X大在使用手动式液压叉车搬运货物过程中违反《手动液压叉车安全规程》,在不平整地面上使用手动式液压叉车,在车体行进正前方操作,且在车轮陷入凹陷地面时盲目野蛮拉拽,致使液压装卸车因重心倾斜失去平衡而瞬间倾倒,并被其打击压倒在地致死,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此外,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若干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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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两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其中,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业务管理人员陈X兰,对事故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司主要负责人赵X林,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自贡远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宾力源电机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书》,但未明确和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建议由自贡市贡井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自贡远飞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文|中国基建报 蒋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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