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王炯主任:

您好!我叫吴伟琳,浙江杭州人。很抱歉以这种方式打扰您,向您紧急求助,请您谅解。2024年6月下旬,我和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的刘校逢律师、吕同波律师、张立杨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了《审查建议书》,2024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了法工备函[2024]191号《对有关审查建议的复函》,其中提到:“你们提出的对《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该建议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已移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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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超越职权,在其制定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渝公刑[2017]564号)第二十五条中,擅自降低上位法中规定的诈骗罪最低不低于3000元的立案标准,并在辖区内普遍适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证据证明,重庆市公安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违法制定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渝公刑[2017]564号)属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比如,在巫溪县公安局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关于陈号明被诈骗一案案件来源的情况说明》中就明确提到,在涉案金额仅有1682元远远未达到法定的最低3000元的立案标准时,其依据上述文件违法进行刑事立案。

2024年9月26日,我向贵单位递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法工备函[2024]191号《对有关审查建议的复函》以及由吴伟琳、林少丹、林巧珍、倪先超、刘校逢、吕同波、张立杨七名申请人共同署名的《要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公安局违法制定的 <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申请贵单位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重庆市公安局违法制定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渝公刑[2017]564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由巫溪县公安局依据上述文件进行刑事立案的吴加豪、张启寿、林毅、李勇树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目前已经由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了巫溪县人民法院,其中,巫溪县公安局依据《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进行刑事立案的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直接影响本案四名被告人和另案处理的100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命运。

本案将在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11月4日至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时间非常紧张。为此,我和刘校逢律师、吕同波律师、张立杨律师四人于2024年10月11日专门再次来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递交申请,恳请贵单位能够对重庆市公安局违法制定的《重庆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指导意见》(渝公刑[2017]564号)第二十五条尽快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时给我们书面答复。

作为一名浙江公民,同时,作为一名孩子的父亲,我向您鞠躬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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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贵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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