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据《观察者网》报道,备受关注的河北保定榕城11岁男孩在父亲带领下上路骑行时因摔倒至对向逆行车道遭一辆小型汽车碾压后死亡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9月26日,涉事司机已走出看守所大门,但是这次涉事司机走出看守所大门并不像官方媒体报道(涉事司机代理律师所述)的那样:是重获自由,因为涉事司机只是被取保候审,并不是真的自由,看到众多网友的评论,我感觉应该为大家科普一下刑事案件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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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网友们应该比较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因为网友们从媒体发布消息都知道了案件的本质其实应该算是一起意外事件,一个11岁的男孩子在父亲鼓励下参加了成年人的骑行团队,但是在8月11日的一次骑行时发生了意外,男孩在骑行时不慎摔倒(至今没有官方媒体报道男孩摔倒是被其他骑行者剐蹭所致)至对向车道,不巧正好当时一辆小汽车行驶过来,男孩被碾压,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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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正式的道路上,按照交通事故定责的话,我个人感觉如果当时小车存在超速或其他违法行为最多也就承担次要责任,毕竟车辆前方对向车道上有自行车摔倒至自己车辆前方很近(几乎是车轮下)的情况确实很突然,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不幸的发生。但是因为事发路段为未交付使用的路段,所以当地监管部门没有管辖权,只能移交当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事故当地公安机关以驾驶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驾驶员刑事拘留,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前情基本上就是这样,随着媒体曝光,此案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更多的网友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感到对于司机被刑拘、被批捕更是意难平,终于,今天涉事司机的律师发声:“案件最新进展:涉事司机走出看守所大门,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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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广大关注此案的网友们纷纷对该代理律师表达无上崇拜的朴素感情,认为这个律师维护了宇宙正义,匡扶了人间公平之类的,甚至有网友真的相信涉事司机走出看守所大门就是真的“重获自由”了,其实不然只是取保而已后面“候审”两个字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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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有网友理解成这就是最终判决结果,真的相信律师所说的涉事司机得到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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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我不得不给广大淳朴又善良的网友泼一盆冷水:涉事司机并没有被判决无罪!也没有重获自由!原因如下:

第一,虽然司机真的走出看守所大门了,但是从法律角度讲取保候审和之前的刑事拘留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手段。

现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只有三种: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常用的两种: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重点说一下取保候审。

所谓刑事强制措施都是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在我所在城市被取保候审的人都要去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接受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也就是执行取保候审。一般没有执行机关的允许自己不得离开居住的区县,每天要登陆一个系统打卡自己所在位置,证明自己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另外取保候审分财保和人保,财保就是要交一定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以保证自己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保证随叫随到、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没收,重新被刑事拘留。人保就是提供一个愿意为自己担保的保证人,这里不再赘述。

所以说,这个律师所说的“重获自由”确实有点吹嘘的意味,有些网友已经指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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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现有报道来看,案件尚未到达判决环节,并不存在“无罪释放”或“撤销刑事案件”的情节。

虽然涉事司机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在被“取保候审”,但是并没有进入判决环节,这也就意味着该案最终如何走向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检察机关作不予起诉决定:这个非常难!

首先,此案事关一条人命,属于“人命关天”的案件,虽说我国法治建设一直在进步的路上,法治精神正一点一点的代替“人治”,可是谁也不能否认我们仍然在路上,在遇到一些“人命关天”的案件时仍然会不自觉的同情死者,想尽可能为死者争取一些利益。这种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死者为大”的传统有关,也与我们朴素的同情弱者的感情有关。

鉴于这些原因,如果该案件检查机关不予起诉首先肯定要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也就是涉事司机必须满足了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可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涉事司机一家的经济条件很差,而且死者家属也不像是什么“通情达理”之人。因为涉事司机家属曾经对媒体透露自己曾经想出20万给对方,但是最终对方没有表态。

既然您是赔偿协议无法达成,所以检察机关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就太难了,另外从前期报道检察机关对涉事司机作出发批准逮捕来看,检察机关大概率不会不予起诉。

第二,法院判决涉事司机缓刑:这个可能性不大,但是有一定几率。

如果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那么最大可能性就是在法院调解完双方的民事赔偿事项后,判处涉事司机缓刑或者直接判决免于刑事责任。

不过要想达到这种效果还是要看涉事司机一家和死亡男孩一家谈的怎么样。如果双方能够谈成,那么法院判决也就是顺水推舟的事了,就不用瞻前顾后患得患失了。

第二,当地法院判决不追究涉事司机刑事责任,但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判决相对来说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具体法律法规:但是法院的压力会很大。

如果这是发生在普通道路的一起交通事故,那就简单了,确定双方责任,根据双方责任确定是否追究涉事司机刑事责任和要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

但是这起事故却是发生在未交付道路上,且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就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来立案调查。据我所知就算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也会参照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书来确定是否追究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但是通过媒体报道来看这起事故中驾驶员的行为我个人和众多网友的观点一样:确实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驾驶员确实被刑拘了,而且检察机关还批捕了。

现在因为媒体的报道和非常高的关注度,涉事司机终于被取保候审了,最终判决机关很有可能尊重事实:以交通意外来判决不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造成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什么意思呢?虽说他人的死亡不是由侵权人过错造成的,但是侵权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所以侵权人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该案中11岁男孩摔倒不是故意的,也不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只是一个意外:自己摔倒了。而驾驶员也不存在严重过错或违法行为,但是毕竟11岁男孩是死在了驾驶员车辆的车轮下,所以很有可能不追究驾驶员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还是少不了的。当然法院判决时也会根据各方行为对死者死亡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赔偿比例。

对于我预判的这几种结果,大家更倾向哪一个?欢迎留言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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