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涉老年人民事纠纷有哪些特点?老年人权利保护有哪些难点?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巨各庄法庭是聚焦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的家事法庭,该法庭负责人张维霞在重阳节到来之际接受了新京报记者采访,分享了一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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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家中进行开庭审判。图中左二为张维霞。受访者供图

探究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办案中常见难题

新京报:常见的涉老年人民事纠纷有哪些?

张维霞:涉老民事案件类型较为广泛,除赡养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是老年人,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家事纠纷也是常见的涉老民事纠纷;近年来,医疗服务、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等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相邻关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老数量也在逐年增多。

从数据上看,密云法院从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全院共审结涉老民事案件2479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约为9.92%,其中1463件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近6成。从年龄分布来看,60-70岁老年人参与诉讼比例较高,约占69.8%。从诉讼地位来看,老年人仅作为原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涉老民事案件的61.4%;老年人仅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的约占22.9%;双方均为老年人的案件约占15.7%。

新京报:法院在审理涉老年人民事案件时,常遇到的难点是什么?

张维霞:这些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提升,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隔代探望等领域的法律认定问题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精神赡养的监督履行方式仍需创新。

涉老民事案件不仅关涉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多与婚姻血缘家庭有关,当事人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夹杂着情感纠葛,难以简单地分清是非辨别曲直,想要实质性化解此类纠纷,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需求,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量修复破损的家庭关系。

此外,有些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真实意思受到子女的左右,探究老年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难题。而且老年人应对网上立案、线上云法庭、云调解等智慧诉讼模式的能力明显不足,老年人往往难以在举证质证等环节中有效应对,有相当比例的老年人未委托专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导致无法正确充分表达诉求。

对老年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新京报:在一些案件中,作为受害者的老年人,由于体能跟不上或证据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完善。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怎么做?

张维霞: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得将妥善化解涉老矛盾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由于老年人体能跟不上或证据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形式要件不完善,且又确实存在老年人权益受损的情形,我们通过适老诉讼绿色模式,对涉老案件快立快审快执,主动作为加大调取证据的力度,为确需指导和帮助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进行司法救助。

通过电话核实、视频询问、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确认老年人真实意愿;还会根据案件情况,推行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当事人出庭,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自行选择陪护人员,由陪护人员负责信息传递、解释说明等事项,增强老年人与法官之间的有效沟通,充分保障老年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新京报:能否介绍一个具体案例?

张维霞:我们法院近两年曾审过一起老人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案子。一个90多岁的母亲,1998年丧偶后独居密云区某村,并由女儿照料生活。但她的儿子和儿媳妇,为争夺其房产,长期频繁地对她进行辱骂、恐吓、威胁,并经常自行进入她居住院落或房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还有隔墙辱骂的情况,导致这位母亲长期精神紧张、夜不能寐。这位母亲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村里,走访多方调查情况。最终,根据双方陈述及法院调查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此法院依法裁定禁止儿子和儿媳妇对这位母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儿子和儿媳妇,接触、骚扰、辱骂、威胁、恐吓她。

许多人一提起家庭暴力,总觉得发生在夫妻之间,但实际上,也可能发生在代际之间。尤其当老人和小孩受到家庭暴力后,由于身体行动力有限,可能导致维权困难。本案中,儿子、儿媳妇对老人经常性地辱骂、恐吓、威胁,不仅严重伤害了老人的身体健康,还对老人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法院组织人员实地走访调查情况,有充分证据认定老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便依法向家暴受害老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为老年人筑起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

整合社会集体力量化解涉老纠纷

新京报:总体上看,老年人维权有哪些难度?

张维霞:首先,老年人婚姻权利保护难。高龄老人起诉离婚仍占有一定比例,其中再婚老年人起诉离婚的占比较高。究其原因,部分纠纷系因原配子女深度介入老年人的婚姻所致,有的子女对父母再婚设置障碍,甚至以拒绝赡养相威胁,有的子女为了经济利益挑拨老人的夫妻关系,老人往往迫于压力而离婚。

其次,老人人身安全保护难。家暴发生场所隐秘,老年人因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同时受到“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不懂不敢不能不愿寻求庇护救助,人身安全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老年人财产权利保护难。有的子女打着“为老人好”的幌子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有的子女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不正当手段将老年人财产据为己有,还有的子女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直接导致老年人“老无所居”。

第四,老年人诉讼能力有欠缺。老年人应对网上立案、线上云法庭、云调解等智慧诉讼模式的能力明显不足,受年龄、智力、健康、文化水平以及经济状况的限制,有些老人难以在举证质证等环节中有效应对,“说”的内容与提交的“证据”也形成不了法庭能认定的“事实”,诉讼结果也就与老人的期待有较大差距。

新京报:关于老人维权,你有怎样的建议?

张维霞:从个体层面来看,老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前往家庭成员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请求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经济困难的老人,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诉讼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对于虐待、遗弃老人,抢夺、骗取、偷盗、故意毁坏老人财产,干涉老人婚姻自由等严重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对于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制度层面来看,法院可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环节为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开通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助老服务,也可推行陪同诉讼人制度,根据案件情况,推行相关辅助、陪护人员陪同老年人出庭,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自行选择陪同诉讼人,由陪同诉讼人负责信息传递、解释说明等事项;积极联合地方党委政府、妇联、基层组织、社会性养老机构等部门,构建联合化解、定期回访、跟踪反馈等老年维权联动机制,争取多机关的支持、多部门的配合、多主体的参与、多资源的利用,充分集合社会整体力量化解涉老纠纷。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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