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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习惯对子女做“加法”,乃至“乘法”,距离越长,牵挂叠加,岁月渐增,关怀备至。

而当子女长大、父母老去,有的子女却对父母做了“减法”、甚至“除法”,减少了回家次数,“消除”了赡养义务……

重阳节将至,广安法院此次发布赡养领域的7个典型案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做“减法”“除法”的子女们,既是发出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则信号,又是明确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价值导向,营造敬老、养老、助老氛围,推进老年关爱型城市建设,助力老年朋友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如这个节日的美好寓意——长长久久!

案例一

父母有部分存款和少部分收入,子女也应适当支付赡养费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生于1949年,与甘某某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王某甲、长子王某乙、次子王某丙。王某某每月领取养老金127元,名下有部分存款。现王某某年老体弱,需要子女尽孝,为此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每人每月向王某某给付赡养费500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父母经济困难与否只影响赡养费的数额,而不能免除赡养义务。赡养费的支付仅是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一项内容,而非全部内容,也不是唯一内容,在父母经济生活需要依靠自身力量就可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赡养费的支付更多的是对父母精神上的慰藉。本案中,王某某已是古稀之年,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子女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应对父亲晚年生活给予照顾,精神上给予慰藉,以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结合老人现有的经济条件,以及三位子女自身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三位子女每月给付王某某赡养费共计400元,其中王某甲每月负担100元,王某乙、王某丙每人每月负担150元。王某某的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处理。

典型意义】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正所谓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然而,当今社会中频频出现子女不赡养父母的事件,导致老无所养、老无所依,在伤害老人感情的同时,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本案依法判决三子女适当给付王某某赡养费,明确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老人有存款、有收入而消灭。同时也提醒所有的子女都应珍惜与父母的亲情关系,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老爱幼”的践行,也是一种情感的回馈。

案例二

不得以分“遗产”作为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

——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某与妻子先后生育五个女儿分别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2022年1月25日,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签署《养老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老人陈某某不愿意陈某丙再赡养,陈某丙此前已经赡养老人,同意从2022年2月1日起不再赡养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同意由其四姐妹赡养老人。该协议有陈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陈某戊签字捺印确认。协议签订后不久,五个子女就协议履行发生争议,陈某乙表示愿意赡养陈某某,但是需要陈某某把财产包括房子拿出来平分。陈某丙称当时未同意该协议,遂未签字捺印,其愿意赡养老人,老人的房子是她出钱修的,等老人去世后房子应该归她。现因子女对陈某某的赡养问题相互推诿,陈某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年近八旬,劳动能力缺失,无生活和经济来源,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养老协议》中约定不要求陈某丙赡养老人,但陈某丙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愿意赡养陈某某,对此,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农村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由各子女每月向陈某某支付200元赡养费。至于陈某乙要求分割陈某某的财产,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遂判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每人每月向陈某某支付赡养费200元,陈某某因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五子女平均负担。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子女不应逃避更不得对该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陈某某对自己的财产有任意处分的权利,将赡养老人与“遗产”分配挂钩,无疑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亵渎,因此不得以分“遗产”作为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本案在调解无果后,通过判决五子女分别向陈某某支付赡养费,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同时在此提醒老年朋友,如遇到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父母经济状况、是否抚育孙辈等不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贺某与贺某甲、贺某乙等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贺某与唐某(已去世)婚后共同生育了四子女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贺某现年满88周岁,患有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自述月收入600元。2005年4月,贺某与唐某以贺某甲及其妻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法院判决贺某甲每月向贺某、唐某给付大米15斤、赡养费50元并承担贺某、唐某实际医药费用的四分之一,蔡某协助贺某甲履行上述义务。2024年2月,贺某乙丈夫邹某以贺某监护人身份与某养老服务中心签订《老人托养协议》,收费标准为1600元/月。现贺某收入不足以支付养老服务费及其他生活开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子女支付赡养费。贺某甲以贺某未帮助其抚育子女为由不愿支付赡养费,贺某丙、贺某丁以贺某尚有财产用于养老为由不愿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贺某已年满88周岁,每月仅600元的收入来源,且现居住于养老服务中心。贺某甲的赡养责任虽经生效判决予以处理,但是赡养义务是以适度和必要为前提,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以及贺某年老患病且每月需向养老服务中心缴纳1600元的事实,贺某甲的赡养责任应当予以调整,至于贺某是否为其照看下一代,并不是免除其赡养义务的理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贺某丙、贺某丁认为贺某本人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生活开销、不需子女赡养的观点不适当,故法院判决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每人每月向贺某支付赡养费500元,贺某产生的医疗费由四人平均分担。

典型意义】本案再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动态性和灵活性。对贺某甲而言,法院没有简单地沿用19年前的判决,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老人的实际需求,对赡养费进行了合理的调整,确保老年人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享受更好的生活条件。此外,本案强调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律责任,不受父母经济状况、是否帮助子女抚育后代等因素的影响,不仅维护了高龄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容推卸。

案例四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张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等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1989年张某某与罗某某(已去世)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某与罗某某共同抚养罗某某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罗某甲、罗某乙至成年,张某某与其前夫也生育一子周某某,周某某7岁后未再与张某某一起生活。罗某乙成年后,张某某与罗某某一直随罗某乙生活,张某某称2023年9月,因家庭矛盾,罗某乙将其赶出家门,张某某报警后,经调解无果。后罗某乙为张某某租赁其他房屋供其居住,张某某表示同意,张某某享有老龄补贴每月107元。张某某现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某明确表示不要求周某某承担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张某某现70高龄,缺乏劳动能力,且无房居住,其经济来源仅有国家补贴,难以维持其实际生活和医疗需要,其子女应承担张某某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并妥善安排张某某的住房。罗某甲、罗某乙系张某某继子女,自年幼时受张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二人均应当对张某某承担包括照料、经济上供养等赡养义务的责任。张某某虽未抚养照顾周某某至成年,但周某某作为张某某之子,理应对张某某承担赡养义务。张某某明确表示不要求周某某承担赡养义务,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但不能因此加重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遂判决罗某甲、罗某乙每月分别向张某某支付赡养费400元、600元,张某某产生的医疗费和住房租金由罗某甲、罗某乙各负担30%、40%。

典型意义】依照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致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无论继父母是否离婚、再婚,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均不因此而消除。继父母抚其幼,继子女则应赡其老。本案依法判决罗某甲、罗某乙承担赡养义务,既是中国传统文化孝道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提醒子女应该关爱长辈、孝敬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享天伦之乐。

案例五

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了五个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因子女都各在一方,无法亲自照料李某某、张某某,五子女之间因赡养老人出现矛盾,导致李某某、张某某生活出现困难。无奈之下,李某某、张某某将五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医疗费以及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李某某、张某某年龄较大,体弱多病,又无固定收入来源,五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五子女不仅应该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赡养,亦应在精神上给予李某某、张某某关心和慰藉。遂依法判决五子女每人每月支付李某某、张某某赡养费800元,医疗费由五子女平均负担,并根据五子女的经常居住地与李某某、张某某居住地的远近程度,判决至少每两月或每年探望老人一次。审理法院还在该案中发出了首份大字体“关怀版”判决书,更便于老人阅读。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人精神慰藉需求上升。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能够承欢膝下享受天伦之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孝道之举,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不仅从物质层面支持了老人,还根据五子女的经常居住地与老人居住地的远近程度,判决五子女至少每两月或每年探望老人一次,支持了老人精神慰藉的诉求。另外,法院发出“关怀版”判决书,多了一份人性化考量和人文关怀,体现了司法进步。

案例六

有遗弃、打骂老人行为的子女不宜直接照料老人,应承担赡养

——段某某与户某甲、户某乙等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段某某与户某甲、户某乙、户某丙、户某丁、户某戊系母子关系。五人就段某某的赡养问题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从长子户某甲开始轮流赡养段某某。协议签订后,五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2022年1月,五人因赡养问题再次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户某甲在赡养段某某后,依照协议约定将段某某送至户某乙住处,后户某乙将段某某丢弃在路边,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干部做相关工作后,段某某暂住在户某甲处。段某某现已90高龄,年迈体弱,除社会保障卡每月有100余元外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户某甲等五人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段某某现已鲐背之年,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其子女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户某甲等五人本应轮流赡养段某某,但基于户某乙有过丢弃老人、打骂老人的行为,确属不适宜直接照顾老人,由户某甲、户某丙、户某丁、户某戊轮流赡养段某某,户某乙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较为适宜,结合本案实际及当地经济水平情况,法院酌定由户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段某某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的不足部分凭票据由户某甲等五人平均分摊。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不能以“遗弃”之行为摆脱应有的赡养义务,若有不适宜直接进行护理照顾的情形,也应通过其他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户某乙便属于不宜直接进行照料的情形,法院依法判决户某乙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更有利于保护段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兄弟姊妹间要和睦相处,兄友弟恭,凡事多商量,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让年迈的父母能安享晚年。

案例七

确定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时应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胡某某诉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胡某某与吴某某(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六子女。胡某某系退役残疾军人,现已82岁高龄,每月领取残疾军人优抚金3600元。六子女均未与胡某某居住在一起,子女之间因对胡某某的钱财分配问题有意见,对胡某某的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以胡某某之名诉至法院要求六子女每人轮流抚养照料胡某某两个月,胡某某每月支付照料费3000元。诉讼中,经到胡某某住地核实胡某某,胡某某表示相关的诉讼问题他并不知情,他不愿意跟随六子女轮流生活,愿意跟随女儿胡某丙、胡某戊一起生活,每月支付3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及给付赡养费用的法定义务,老人对其个人财产有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随意干涉。老人的赡养必需遵从老人的意愿,子女必需从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身体上关爱,保障老人身心愉悦,安享幸福晚年生活。胡某某真心希望随女儿胡某丙、胡某戊轮流生活,胡某丙、胡某戊也表示愿意。尽管胡某某是给钱养老,但也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其他未照料胡某某生活的子女应主动在节假日、老人生日、老人生病期间看望、探视老人。遂判决由胡某丙、胡某戊在生活上轮流对胡某某进行照料,胡某某在每月满期后向照料方支付费用3000 元。

典型意义】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频频出现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的事件,老人赡养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又是一个难点。确定赡养方式,应本着老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尊重老年人的意愿。本案根据胡某某与胡某丙、胡某戊双方的意愿,判决由胡某丙、胡某戊轮流照料胡某某,不仅解决了老人有人赡养的问题,还尊重了老人的主观意愿,增强了老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也提醒子女赡养老年人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责任,子女要主动尊重、关心、照料老人,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来源: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