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农历九月九日重阳节,部分地区的人们会在今天扫墓祭祖、追思先人,且常以燃香点蜡、烧纸放炮等方式寄托哀思,但此类行为却存在极大消防隐患。当家中众多族人共同参与扫墓却不慎失火导致他人财产受损,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扫墓引发火灾,大片果树被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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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上午,韦某家族十多人到位于蓝某坚果果园内的坟地扫墓。祭拜期间,家族人员用火燃烧香蜡纸钱、燃放烟花炮竹。祭拜结束后,韦某族人在果园工棚吃午饭时发现坟墓附近出现火情,立即赶去灭火并通知园主蓝某。由于火势较大,经多部门联合救援才将火扑灭。大火造成蓝某40余亩900余棵果树被烧毁,经济损失达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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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期间,蓝某家属询问韦某等人的联系方式,但韦某等人拒绝告知并离开现场,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矢口否认是因扫墓引起的火灾。

双方矛盾尖锐,庭审辩论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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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发生后,蓝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及相关机构鉴定,确定火灾是由余烬阴燃引起,起火点位于韦某家族祖坟下方2.5米处。当天除韦某等人外没有其他家族人员到该区域祭祖,但因人数众多,无法查明具体是韦某家族何人用火后引起火灾。为索赔经济损失,蓝某将韦某等16人诉至合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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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炮之后我们还有人守着,后面才去吃饭,果树不是我们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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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我都巡过了,只有你们一家扫墓!

法庭上,被告韦某等人辩称该失火案公安机关尚在侦查当中,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是他们造成火灾,拒绝赔偿。围绕16名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财产损失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谁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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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焦点问题,法官通过调查核实,首先排除了2名未参与本案扫墓活动的被告,其余14名被告人均参与了该活动。结合本案证据及相关事实,被告用火而导致火灾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认定被告用火行为引发火灾这一侵权事实,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起失火案公安机关虽暂未查明是何人用火引发的火灾,但已在追究民事赔偿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原告到法院起诉韦某等人,因此本案不违反“先刑后民”原则。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14名被告人在扫墓过程中用火导致余烬阴燃引发火灾,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数额,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重新进行了评估,各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韦某等14人连带赔偿蓝某经济损失30.7万余元。韦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来宾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因扫墓用火不慎导致火灾,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1.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放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扫墓导致失火,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2.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扫墓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文字|程昭君 潘晓丹

初审|龙秋红

终审|蓝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