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

10月16日,宁德德港房地产公司破产案将再次举行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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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这已经是该案的第三次法拍。本次法拍的起拍价,已由7月18日的3.1619亿降至1.942亿。期间于9月24日举行的第二次法拍,起拍价为2.284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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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微博“@用户6225448169”发帖称,从德港公司的破产申请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至本次法拍,由宁德中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一直罔顾历史、胡乱认定债权、不遵程序规则等各式违规违法问题。

对此,被管理人故意抹杀的80多名德港公司名义股东(下称“德港股东”)已进行多次举报,但每次举报均被管理人束之高阁,而今更强行以所谓重整计划拍卖股东资格和公司财产,这种方式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其一、政府主导原德港公司在郑小青时代债务处理的过程、结果皆被故意忽视,人为割裂必带来将来隐患。

其二、忽视历史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债转股股东”诉求的忽视,时至今日,仍拒绝、回避给予“债转股股东”究竟是股东,还是债权人的定性。使得在破产程序中,“债转股股东”无法启动任何保护自己权益的程序,此违法行为必带来巨大隐患。

其三、除却“债转股股东”的债权外,德港公司在叶少敏时期的债权债务隐患,也已多次提醒管理人,但管理人不仅不顾,更将该时期部分已处理债权进行认定,此行为也会导致不可测后果。

其四、此次重整拍卖,系管理人逼迫、诱骗部分显名股东签字提起,表面合法。但签字股东背后各有不小于十人的隐名股东,而不显名原因是法律法规限制,无法将郑小青时期所有债转股股东进行显名登记,政府主导将过多的股东归于各显名股东名下,故显名股东实际无权签字,也无法代表小股东。管理人对此明知,却仍胆大妄为。这也是直接导致所谓重整计划表决时,“出资人组”也即“股东”拒绝同意的根本原因。

除以上债权认定的核心事项外,德港被出租、使用的收益追缴,责任追究等问题,也仍存在。这些在破产过程中,管理人早已知悉的问题,理应在此次拍卖中进行披露,但在淘宝拍卖公告中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完全予以遮掩,都以竞拍人“不保证”、“不承诺”,要求竞拍人“自行”、“实地”了解并承担风险的方式予以规避,导致产生“股权拍卖”却不保证“股权过户”给投资人的荒唐画面。即使拍卖成功,重整投资人也终将发现里边的问题,必导致投诉、诉讼等,给德港破产火上浇油,延续二十年的不稳定继续下去。

综上,“德港股东”致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金银墙院长,请求金院长依法叫停拍卖,待“德港股东”问题得以妥善处理后再议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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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媒体报道回顾】

宁德德港破产黑幕:5.53亿债或被抹杀!

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或重整让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必经程序。

然而,福建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宁德德港”)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管理人竟然想法设法剥夺债权人合法权利,甚至在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大搞“一言堂”,根本不允许相关债权人说话主张权利,故意抹杀80多名德港公司名义股东(下称“德港股东”)5.53亿元的债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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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浪微博“@用户7873270632”发文称:2023年9月25日,宁德德港破产管理人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但在会议中管理人无视政府主导债转股事实,弄虚作假致“德港股东”5.53亿债权(来源于债权人5.53亿,债转处理以2.3亿进行)被无端抹杀。

2019年4月2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福建省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福建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10月16日,宁德中院指定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和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德港公司管理人。

据宁德中院查明,该院受理以德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6件,申请执行本金总额3636万元,利息2536万元。

而据管理人向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坐落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闽东路南侧,面积 23666.43 平方米,产权证号【宁政东侨国用(2002)第 00001 号】,为德港公司单独所有,登记时间2002年1月18日,无抵押。2000 年10月26日,宁德市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德港商业广场(桩基部分),建设规模 42900 平方米。2001年4月28日,宁德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德港商业广场,建筑面积 47780 平方米。地上建筑物为框架结构,共六层,主体分为东、中、西三个施工区段,至2003年项目主体结构已完成封顶,但是该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

德港公司破产程序启动以来,“德港股东”不仅发现德港公司的资产远远覆盖债务,而且管理人在认定债权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为此,“德港股东”多次向破产管理人如实反映情况,要求核查并给予处置答复,但皆被无视。

尤其是2021年12月21日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诸多问题已直接浮现。详情如下:

其一,管理人罔顾、割裂德港公司历史,胡乱认定债权。

首先,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从来不去了解德港公司具体状况,也从未询问公司管理人员和股东,在公司财务不清、真实状况不明的情况下,直接以工商登记信息来认定公司状况。

其次,“德港债务”分为叶少敏、郑小青两个时期。叶少敏债务由郑小青清偿,郑小青的债务由名义上的“德港股东”债转股方式处置,并且在政府处置郑小青“顺丰系列债务危机”时,已经通过整套的债务认定、重组、公告程序,明确了所有债务,根本不存在其他债务,这是具有公信力的认定。

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显示,破产案中凭空冒出不少关于本已清偿的、不在政府认定范围内的债务。“德港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核查,但管理人完全无视,自行认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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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德港股东”被认定为真正的股东,但实际上他们是从未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的名义股东,仅仅是在主管部门表面上进行变更登记,这也是当时宁德市蕉城区委区政府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协调的结果,且该协调会还是由蕉城区委领导牵头。

从实质上说,“债转股”必须完成财务审计、公司增减资、财务交接、资产交接等事项和工作。但针对上述应当完成的关键事项,以及德港公司的主要资产“德港商业广场”大楼管理权的交接,德港公司却没有一项向“德港股东”进行交接。在法律本质上,“德港股东”仍然是债权人。管理人对此十分清楚,却他们却在故意装糊涂、不作为。

最后,郑小青融资案作为宁德大案,众所周知,“德港股东”书面请求管理人调取档案,将材料用到本破产案中来。但结果却同样被故意忽视,假装不知。

至今,对于以上出现的种种问题,管理人采取“不接受、不认定、不表态”的三不态度,拒绝与“德港股东”进行沟通,拒绝接受任何意见,反而管理人自行捏造以“股东提供的债权人清单”向管理人自己提供,胆大妄为,公然造假,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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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管理人失职渎职,不按程序办案,造成德港公司资产灭失。

首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举办得像是一场报告会,简单念稿子,没有提问程序,没有发表意见,连现场笔录都没做,犹如报告所述内容即为事实。名为会议,实为“宣判”。

其次,德港公司由郑小青向叶少敏接盘时,“德港股东”注资2.3亿清偿债务,并成立了双控账户,1亿资金已清偿银行贷款,剩余1.3亿却不知所踪。

假如说是叶少敏单方操控账户,该1.3亿也应当是偿还叶少敏时期债权人的债务,因此该时期的债务理应归于消灭。但正如前所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让大量叶少敏时期的债务再次出现,因此足以证明该1.3亿的失踪存在重大问题,或已涉嫌经济犯罪,但管理人却不查不问。

再次,德港公司保证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直接消失了127万元。对此,管理人也不作任何调查、解释、说明。

最后,“德港商业广场”烂尾在宁德市中心,不仅未竣工、未验收,更是在被宁德中院查封的情况下,已建成的部分却早已被人通水通电并公开对外出租。十多年来,出租租金收益高达数千万元,但该出租收益款却不知所踪。

即便是在德港公司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针对该擅自出租收益、涉嫌拒执犯罪的行为,也未见管理人加以阻止,而是让利益关系人继续收益至今又长达三年,其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保护伞?

其三,要求对德港公司额外债务问题进行核查。

如前,“德港股东”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对于郑小青时期担保类债务的产生,显然不存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属于虚假债务,但这些虚假债务反而被管理人认定。为此,“德港股东”再次要求管理人进行核查。

与上述虚假债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80多人集资5.53亿的“德港股东”。当时,“德港股东”以郑小青的名义受让德港公司资产,但现在管理人却撇开郑小青,在受理德港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该资金不查清、不认定,故意让“德港股东”血本无归。

以上问题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由债转股股东即德港股东向管理人提出,但至今已一年半过去,管理人没有给出任何答复。

在德港股东的不断反映投诉之下,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宁德中院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会上,管理人在诱导部分股东提出重整的想法后,在没有任何重整方案、条件和情况说明的情况下,只用简简单单的一句“用引资方法重整”一笔带过,当即要求德港股东马上表态“是否同意破产债务重整”,并要求德港股东无条件、无偿配合所谓“引资重整”后的股权变更,根本没给德港股东说话和主张权利的机会。如此重要的核心事项,在会前居然没有交流,更没有任何通知。

“德港股东”乃法律认定之真正股东,但并没有机会行使过任何股东实质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债转股”必须完成财务审计、公司增减资、财务交接、资产交接等事项和工作。但针对这些法定关键事项,以及德港公司主要资产“德港商业广场”大楼管理权的交接等实质问题,不管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没有进行过实际认定,德港债转股股东全程都被当成透明人。管理人对此十分清楚,但却故意不作为、不回复,置若罔闻!

综上,宁德德港的整套破产程序,管理人存在罔顾事实、滥用职权的行为,且已故意损害债转股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情况下,管理人仍放出话来,称宁德中院将于2023年10月24日裁定同意管理人提出的重整方案,届时德港股东将血本无归。

需要强调的是,德港股东代表着当地上千家庭的利益,倘若该5.53亿债权未被认定,必将给社会埋下不安定因素。因此,此事已达不可不纠、不可不改的程度,希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