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房价惊人的现代社会,父母掏空养老积蓄为子女结婚而出资购房的情况并不罕见。然而,当子女享受了父母的付出,却未尽到赡养义务,相伴多年的配偶与世长辞后,我却老无所依。我还能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基本案情

夏先生和刘女士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儿子小夏。2019年3月11日,小夏与女友小张结婚,于是向夏先生和刘女士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夏先生和刘女士答允后向小夏银行账户转账442758.63元并附言“借款”。小夏收取款项后用于支付购房款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小夏名下。

2020年7月16日,夏先生突发疾病去世,小夏不仅拒绝将年迈的刘女士接至家中照顾,还与妻子协商一致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小夏自愿放弃房屋权属,同意该房产归妻子单独所有。刘女士得知后,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多次与小夏夫妇协商归还购房出资款,而小夏夫妇对此态度冷漠,小夏甚至叫嚣夏先生已离世,其作为继承人之一无需偿还借款。

无奈,刘女士于2022年04月26日将小夏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442758.63元。

法院判决

被告小夏、妻子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女士借款本金人民币442758.63元及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442758.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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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

夏先生与刘女士向小夏提供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夏先生去世后,刘女士可以向小夏主张偿还全部借款442758.63元还是借款的一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也就是说。本案案涉的442758.63元属于夏先生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权,并且为连带债权,刘女士作为共有权利人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的权利。

夏先生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小夏作为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之一,依法可以继承夏先生的遗产,小夏能否以其继承了夏先生的债权为由要求所继承的遗产对应还款项进行抵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夏先生的财产权益尚未与刘女士的财产权益相分离,且未经利害关系人提出诉求,其尚不具备民法上遗产的法律属性。因此,小夏继承未开始,未实际取得遗产时不能主张抵扣债务。

再者,刘女士系基于借款合同提起的诉讼,与继承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小夏应当清偿本案全部借款后另行提出诉求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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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父母倾尽所有为子女购房的事件在房价高昂的社会已属常事,但在日后出现经济困难、矛盾冲突等问题,购房款项反而成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紧张的焦点。

为此,父母应当在给予子女经济支持时明确款项性质,维护自身权益及坦诚开明的家庭氛围,子女不宜将父母的付出视为理所当然的义务,同时也应当积极负担扶养、赡养义务,莫要让父母老无所养、老无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