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阜新县、彰武县医保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00元,自2025年参保缴费期开始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