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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拆迁人可能都听过征收方这样的说辞:你别看别的地方是怎么补偿的,也别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咱们当地有当地的政策,我们都是按政策办事,按政策补偿。

为了增强说服力,他们还会拿出一些红头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说辞。一拿政策说事,一搬出红头文件,就体现了政府征收的强制性,似乎再多争取都是无益的。

事实并非如此,各个地区对于征收拆迁确实都有一些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政策,但是政策不能大于法律。有时候拿政策来说事,只不过是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找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罢了,让被征收人想拒绝、想反驳一时都找不到理由。

地方出台的“红头”文件有些属于地方规章,而法律的效力高于地方规章。如果大家发现或是出现“红头”文件有违背国家法律、损害公民利益的,我们都可以提出。

而且不管当地政策怎么规定,征收拆迁工作中的以下原则不能违背:

1、补偿遵循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问题,本条确立了市场价原则,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而评估机构应当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这样一个补偿标准、评估方法简单明了,大家都能够明白拆一要还一,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多少,拆迁方就要补偿多少。而因为往往相似房价有迹可循,评估结果合不合理,补偿标准有没有偏低都能很明显地看出来,征收方可操作的空间很少,这从侧面来讲也是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先补偿后搬迁的顺序不能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方只有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偿,补偿安置到位之后,才能依法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先拆后补”必然违法。

这一原则能充分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生活需要,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权益。同时,征收方也不得以威胁、逼迫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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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公告,不征收

无公告不征收,公告是法律规定的征收拆迁不可缺乏的程序之一,没有经过相关信息的公示与告知,征收拆迁不得向前推动。

实践中,有的人遇到的征收项目连最初的、最基本的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都没有见到,这样的征收行为通常都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一定要了解相关政策和文件,如果征收方没有任何经过公示的文件,这十有八九是违法的。

4、补偿方式自己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既拿拆迁款,也要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迁时不顾拆迁户意见,强行安排拆迁户拿钱还是拿房屋的话,这是违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必须出于公共利益

房屋征收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并且对“公共利益”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征收行为虽然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但实质确是商业开发,最终受益的是某些个人利益,而公共利益却并没有得到体现,这样的征收行为当然是不合法的。

那么“公共利益”作为判定房屋拆迁合法性的正当根据,也是法律赋予咱们的第一道保障。当遇到征收拆迁时,首先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其目的的正当性存在质疑,一定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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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强拆须经法院裁定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进行强拆,唯一合法的形式只有司法强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没有决定强拆的权力,不能直接实施强拆行为,而必须要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如果征收方不履行法律条款对被征收人进行行政通知和司法执行,征收方直接自己决定强拆,这种行为自然是非法强拆。对此,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再进一步争取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