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书(通知书)文号沧运市监处罚[2024]218号
相对人名称沧州市运河区阳朝快餐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春栋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 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
事由
沧州市运河区阳朝快餐厅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结果
罚款5000元。
实施机关沧州市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年09月26日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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