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今天(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贺涛、翁孟群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一案公开宣判,对贺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翁孟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两人受贿违法所得、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间,贺涛利用担任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翁孟群利用担任上海振兴粮油公司总经理、良友集团进出口分公司总经理、良友集团管理总监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获得奖励、职务提拔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别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67万余元、202万余元。

2002年至2018年间,贺涛、翁孟群单独或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贸易等形式,将公款挪用给相关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其中贺涛涉及7800万元、翁孟群涉及4.4亿余元。

2003年至2007年间,贺涛、翁孟群共同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采用直接低价销售商品、通过虚假代理将本单位盈利业务转交经营等方式,帮助贺涛的亲友获取非法利益312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贺涛、翁孟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贺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翁孟群受贿数额巨大;贺涛、翁孟群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贺涛、翁孟群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上述罪行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贺涛、翁孟群分别具有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及受贿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退赔、为亲友非法获取利益的追缴情况等情节,对上述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据此,法庭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