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今天的问题是:

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国(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81号)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来源: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