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网红“东北雨姐”直播间售卖的红薯粉条是否掺入木薯淀粉,引起争议。该粉条生产商为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六河粉条制造有限公司。
10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朝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涉事红薯粉条检测结果已出,确认存在标签虚假标注,但是具体的成分和占比多少不清楚;目前县里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正在调查中。
▲视频截图
据经视直播报道,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红薯粉条里加入了木薯淀粉,肯定违法。已有违法行为,具体正在研判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如果涉案金额较大,可能会构成犯罪,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东北雨姐”商品橱窗
已下架所有商品
10月10日下午2点30分许,红星新闻查看“东北雨姐”的商品橱窗,只有三个商品,都不是红薯粉,分属于不同的商家。红星新闻咨询商家客服红薯粉条事宜时,其均表示他们不是红薯粉条的商家,“不管这个事”。稍晚再查看时,商品橱窗已没有任何商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执法工作者:
标签造假可由食品生产经营方启动召回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认为,“东北雨姐”售卖的粉条并未如实标注含木薯淀粉,甚至可能没有添加红薯淀粉,标签上也没有详细注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也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中的“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生产、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部某省基层市场监管局从事食品执法工作的丁女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分析,或可依食品安全法认定为是标签不真实,应如实标示其原料;或依产品质量法属于假冒伪劣,用低价木薯粉条冒充红薯粉条。最后定性要看属地监管的决策。
对于处罚对象,丁女士指出,除生产方的责任外,经营者如查实未尽到应尽的进货查验等责任,也会被追究。丁女士分析,因为木薯粉条不涉及有毒有害,只涉及产品质量,实践中大概率是做行政处罚,不涉刑。
丁女士表示,用木薯粉冒充红薯粉,已超出标签瑕疵范围,属于标签造假,可以依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生产经营方启动召回。“召回具体看企业愿不愿意和解,不然的话,要赔偿金是很难的。”
付建则认为,消费者可以要求“东北雨姐”退一赔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件回顾>>>
据此前报道,9月23日,有打假博主发布视频称,其购买“东北雨姐”直播间的红薯粉条并送检,“发现红薯粉条中掺入了木薯淀粉,没有红薯成分。”他们到“东北雨姐”家上门维权时“遭到对方殴打”。
9月26日,“东北雨姐”发布视频回应事情经过并道歉。9月30日晚,“东北雨姐”又发布致歉声明,称红薯粉条留样产品已送到国家质检部门,暂未检测出红薯粉和木薯粉的成分占比,但二氧化硫等项目符合安全标准。购买者可以先行全额退款处理。
▲“东北雨姐”回应事情经过 视频截图
此外,该粉条生产商朝阳县六河粉条制造有限公司在接受凤凰网采访时表示,红薯粉条中确实掺了木薯,因为它有黏度,但不会像网上说的“一点红薯成分都没有”,两者是一起用的。
10月7日,据潇湘晨报报道,“东北雨姐”删除了其个人主页上的道歉视频,仅保留一份落款为“东北雨姐 2024年9月30日”的声明。有网友发布视频,国庆长假期间,网友组团前往“东北雨姐”的拍摄基地进行探访,发现已经人去房空。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实习生 尤丽琴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