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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2005年全国人大十大新闻之一、原本有望列入200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程的物权法草案搁浅了。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同继任的吴邦国交接工作时,曾对吴邦国说,给你留下两个难题,一个是监督法,再一个就是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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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流行的说法是因为一封特殊的公开信。事情起因于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信中提出:

物权法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开历史的倒车;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上是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取而代之;现在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民展开口水大战,学界进行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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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有之乡网站上,现在仍然有一篇100人署名《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文章说:

关于已被侵占的财产如何追讨、如何防止把非法侵占的财产合法化的问题。

这些年来,国家和集体财产大量流失;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和劳动报酬的取得等方面的基本财产权利,也往往受到严重侵犯。他们迫切要求和殷切希望,物权法严格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为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为追讨流失的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对于公共财产的追讨时间是否要受限制?

根据宪法第十二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对于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不受时间限制。既然草案废弃了宪法第十二条,也就不会有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必须把它明确写入物权法,否则,就会使那些侵吞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之后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变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就自然免除。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极其有害的。公共财产的追诉时间是否要受限制?

根据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物权法中应当明确:对于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不受时间限制。草案中没有这一规定,应当把它写入(第七十一条)。否则,将会使某些侵吞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变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可以免除。这对于保护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极其有害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5年、10年、15年、20年,“超过期限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些规定中,虽然规定了“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但还要经过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既然“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应当直接规定其追诉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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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义正词严,官方不能不回应。

2006年12月23日,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党员委员会议上讲话中指出:

有的同志还提出“第一桶金”的问题,即私有财产的原始积累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大体可分三种情况:一是靠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实现资本原始积累。二是利用当时政策不完善,但是合法地实现资本原始积累。比如,当时有人合法购买了大量原始股,做梦也没想到发了大财。三是靠违法侵吞国有资产,搞资本原始积累。情况相当复杂。

但应该讲,大部分还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总之,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确对待。鉴于“追究时限”是刑法规范的范畴,而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时效有明确规定。正是考虑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刑法的规定,物权法草案中没有出现有的同志力主增加的“对非法的私人财产追究不受时间限制”的条款。这正是高度负责和慎重的体现。

就这样,“对非法的私人财产追究不受时间限制”的条款写入物权法正式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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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如果“对非法的私人财产追究不受时间限制”的条款写入了物权法,今天会是什么样子?

2024年10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