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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街9号丨原创出品

近日,“新风街9号”发布《江西新余惊现涉黑涉恶式强拆,渝水区和水北镇政府充当“保护伞”:称完全合法!》等稿件后,有读者反映称,在案涉公路改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违法占地情形,施工单位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为激发区域发展活力,推进新余、宜春、吉安深度合作,新余市投入4.53亿元,将省道S221线付家圩至加山段18.45公里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该项目起点位于排江村,经脑上、潭江、花堆等村,至加山村与新余绕城公路互通立交处。

2020年12月15日,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S221公路改建工程”)正式开工,施工单位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西省公路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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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余市自然资源局官网2022年12月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于2020年12月18号开始,擅自占用渝水区水北镇排江村委集体土地0.26亩、幕江村委集体土地5.71亩、鹄山镇桐村村委集体土地6.63亩、窝里村委集体土地0.11亩、地步村委集体土地0.87亩共计13.58亩(耕1.24亩),用于省道S221付家圩至加山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设。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2月6日,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向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余自然资罚决字〔202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1.责令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2.限期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违法占用9.06亩土地上建设的道路路基;4.对违法占用土地13.58亩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87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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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街9号”了解到,除了上述超过批准的用地范围违法占地建设以外,S221公路改建工程还存在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非法强拆居民房屋等问题。

以水北镇潭江村为例,该村10多栋建于1998年的楼房,因位于该公路沿线而被渝水区政府强制征收,补偿标准为500元/㎡。2023年3月10日,S221公路改建工程已建成通车,但潭江村被征收拆迁的村民至今都没有得到有效安置。

为了安置该村拆迁户,2023年7月10日深夜,潭江村党支部书记胡草根带人偷偷将温远灏家位于潭江村的两栋老房子强制拆除。案发后,当地政府一再声称,此事与政府和村委会无关,并不属于政府征收,完全是村民自治行为,是按照惯例执行的。

无奈之下,温远灏只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新余市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新余市自然资源局渝水分局强拆行为违法。2024年4月8日上午,该案在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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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均主张,案涉的两处房屋是潭江村委温家村小组履行村集体民主自治程序后予以拆除,自己并未参与及实施拆除,本案与其无关。

“本案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征收目的而引发的强拆案件,并不存在村民自治强拆房屋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当对案涉房屋被强拆的行为负责。”温远灏在庭审中称,作为基层人民政府,渝水区政府、水北镇政府为了达到非法强拆的目的,竟然罔顾党纪国法,纵容所谓的“村民自治”侵害公民合法财产。事发后为了撇清自身责任,还在司法程序中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继续为违法行为背书,充当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温远灏认为,这纯属有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利用当地村民的淳朴无知以及对党和政府、村委会的信任,假借“村民自治”的名义煽动群众、操纵基层政权,进而实施非法强拆行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

(文/元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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