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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出台

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通过全链条、体系化规定,让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现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标志着漳州海绵城市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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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湖 张旭 摄

突出实用管用

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等问题

《条例》立足漳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确定住建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根据《条例》,在编制或者修编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落实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山体、城市公园绿地、雨水调蓄公园等海绵城市设施确定为重要生态空间,并公布相应的保护范围。

城市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黑臭水体和易涝点治理、道路改造、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雨天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符合“四同步”制度,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应制定豁免清单。

突出问题导向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最高处五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人,具体明确了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条例》,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等海绵城市设施;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将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明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利。

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七届〕第八号

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8月30日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落实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编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市政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控制指标,落实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

第九条 市、县(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自然生态空间的保护和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将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山体、城市公园绿地、雨水调蓄公园等海绵城市设施,确定为重要生态空间,并公布相应的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第十三条 城市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黑臭水体和易涝点治理、道路改造、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要求,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雨天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内容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气候地质条件、建设项目特点等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市政道路、公园、广场、河湖水系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海绵城市设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空间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五)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维护;

(三)对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及时予以修复;

(四)在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五)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协同机制,提升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排涝闸站、调蓄水体以及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的智慧化调度水平,构建联排联调体系。

第二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行为: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四)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等海绵城市设施;

(五)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

(六)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模式和运营机制,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三)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以及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全链条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运行维护责任人履行日常运行维护义务,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由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适用于各市属开发区(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何出台

《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海绵城市,对漳州有着重大意义。

“漳州市区地处福建省最大的平原——九龙江冲积平原,属于典型的南方滨江平原水网城市,虽然通江达海、河湖密布,但汛期台风暴雨频繁,对城市排水防涝能力考验严峻。”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5年国家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以来,漳州在城市水系统韧性建设中融入海绵城市理念,重点推进“五湖四海”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漳州深刻认识到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作,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城市建设中的生动运用,需要政府的统筹协调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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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湾主港道经过海绵化改造,变身城市蓝绿空间。本报记者 梁健 摄

因此漳州第一时间成立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示范城市“建什么、怎么建、由谁建”,夯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基础。

“十三五”期间,漳州共投入71.7亿元,建成251个海绵城市项目,实施“五湖四海”等生态示范项目,全力构建安全韧性的蓄排平衡体系、高质高效的雨污分流体系,释放多方共赢的海绵城市效益。

经长期的源头、管网、排口治污工作以及源头海绵建设,漳州雨季每天可有效削减3.7万吨污水入河和45%的源头雨水径流污染;通过源头雨污分流改造,雨季每天可有效减少4.9万吨雨水进入污水系统,降低污水处理厂在雨季的运行成本和能源消耗。

利用湖体建设雨水回用浇灌系统,漳州每年还可节约52.7万吨自来水。

漳州主城区(芗城、龙文)新增多个城市滞涝区公园、口袋公园等蓝绿空间,极大提高了城市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形成“半城花海半城湖”的独特生态基底,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显著提升。

2024年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2023年绩效评价结果,漳州被评为A档示范城市。这是漳州继2022年入选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以来,连续两年获得国家A档示范城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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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湾海绵公园 本报记者 黄子君 摄

“在此次《条例》出台前,我市已先后出台《中心城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决定》《市区内河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将中心城区5大片区5290亩绿地、水系列为重要生态空间实施保护,严格保护生态空间、行泄通道,保障生态空间的连续性。”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不仅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重要生态空间划定保护范围,还提出8项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和1项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各部门的职责和违法处罚规定,强化海绵指标刚性约束,并通过建立专家库、开展海绵基础研究、编制技术导则等强化技术支撑,构建出从片区控规到项目验收运维的科学严谨的全流程海绵建管体系。

围绕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要求,下阶段漳州将以法治化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延展海绵效益,整合碧湖、西湖、湘桥湖等生态空间,打造“闽南水乡”“漳州古城”文旅产业区、南湖医疗康养产业区、西湖智慧经济新区等各具特色的水韵街区,拉动片区产业发展,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换通道,让漳州随处可见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实现生态、生活、生产的共赢。

漳州市住建局:

五举措提升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将创新思路,积极拓展推进贯彻落实的方法和路径,通过五大举措切实发挥《条例》的作用和效力。

夯实技术支撑

进一步修订《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导则》《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建筑材料技术标准》《漳州市海绵城市设施维护及运行标准》《漳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基本资料调查工作指南》,新编制《海绵型公园绿地设计导则》《工业用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老旧小区海绵化改造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规范,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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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华路与芝山路交叉口绿地完成海绵化改造

强化培训学习

广泛开展《条例》学习,邀请行业专家学者开展专题培训,深入宣传领会《条例》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将《条例》各项内容要求解读到位、传达到点、融入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人才培养。

加强监管执法

以立法为基石,协同各级各有关部门强化协调配合、统筹推进,运用法治方式强化全过程管理机制,指导做好各类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在保障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有效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并会同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严厉打击破坏海绵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夯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基,高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使《条例》成为有用之法、管用之法。

打造漳州样板

以此次《条例》出台为契机,深入挖掘我市特色亮点,有效固化近年来我市建设海绵城市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通过建立政府统筹、专业融合、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南方滨江平原水网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漳州样板。

丰富社会宣传

加强组织协调,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站、公众号、自媒体等多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印制宣传材料深入各类活动场所及设计、施工企业进行现场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共同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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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闽南日报》

来源:闽南日报 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章法工 蒋水龙 黄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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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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