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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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王婧祚律师解答:

危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犯罪主观方面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行为人通常是故意,但不是希望和追求“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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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祚律师补充:

“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轻微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这种没有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发生,此种“千钧一发”的危险属于本罪规定的“具有发生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一般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王婧祚

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任知名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和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