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快递公司订立
《快递服务协议书》,
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
提供国际出口快件服务。
2023年3月,
甲公司作为托运人将两票货物
交予乙快递公司航空快递至美国。
后因甲公司拖欠乙快递公司
运费8万余元,
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
其下单的是经济型快递服务,
因乙公司系统故障
导致错误下单为优选型快递服务,
优选型快递运费
为经济型快递十倍,
故甲公司只同意
承担经济型快递运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在下单页面上
确实勾选了优选型快递,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提供了航空货物运输服务,
甲公司应按约支付账单款项。
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承运人通常会提供不同运输效率、不同运费的多种运输方式供托运人选择。本案中托运人可选择国际特早快递服务(IF,International First)或国际经济快递服务(IE,International Economy),特早快递服务的送达周期通常比经济快递服务短三日左右,收费也较高。因此,托运人在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按照货物类型、紧急程度及收费标准等,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运输方式,尽量避免因不知晓或不熟悉运输方式导致错误下单。此外,在当前交易模式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容易出现误触、误点、电子通讯方式变更、系统故障等影响意思表示的情形,托运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及时关注下单界面信息,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忽略而导致误点或错误下单,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供稿&视频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