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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聚·案速递」经济型快递变优选型快递,十倍运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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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快递公司订立

《快递服务协议书》,

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

提供国际出口快件服务。

2023年3月,

甲公司作为托运人将两票货物

交予乙快递公司航空快递至美国。

后因甲公司拖欠乙快递公司

运费8万余元

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

其下单的是经济型快递服务

因乙公司系统故障

导致错误下单为优选型快递服务

优选型快递运费

为经济型快递十倍,

故甲公司只同意

承担经济型快递运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在下单页面上

确实勾选了优选型快递,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提供了航空货物运输服务,

甲公司应按约支付账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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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承运人通常会提供不同运输效率、不同运费的多种运输方式供托运人选择。本案中托运人可选择国际特早快递服务(IF,International First)或国际经济快递服务(IE,International Economy),特早快递服务的送达周期通常比经济快递服务短三日左右,收费也较高。因此,托运人在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按照货物类型、紧急程度及收费标准等,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运输方式,尽量避免因不知晓或不熟悉运输方式导致错误下单。此外,在当前交易模式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容易出现误触、误点、电子通讯方式变更、系统故障等影响意思表示的情形,托运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及时关注下单界面信息,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忽略而导致误点或错误下单,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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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视频 | 民事审判庭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