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单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单县终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矛盾纠纷。

9月6日,单县终兴镇某村特困人员李某(化姓)来到单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原来,李某在一次外出时,自己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后轮胎突然失压,于是向附近住户刘某(化姓)借打气筒打气,在归还打气筒时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花费800余元,李某多次与刘某沟通,刘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不予承担相关费用。无奈之下,李某来到单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情况后,认为此次矛盾纠纷涉及金额较小,且属于权责比较清晰的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进行解决,在与终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沟通后,由调委会先行调解。

调解员认为,伤人犬只的主人,在不能证明伤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基于本案中刘某主动帮助了李某,出于情理和公序良俗等方面的考虑,理应酌情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后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李某同意刘某赔偿自己400元的调解建议,刘某当场履行,此纠纷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养犬本无可厚非,但作为犬只的主人,必须要尽到管理和约束的义务,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同时,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未被约束的犬只时,要保持警惕,避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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