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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路口时一定要谨慎驾驶,相信不少驾驶人都已铭记于心,可就是有那么一小部分驾驶人要么驾车疏忽大意,要么无视让行规则,结果“砰”......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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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故时间

2024年07月11日08时41分许

02

事故地点

仪征市月塘镇尹山路与街西路交叉路口

03

事故过程

2024年07月11日08时41分,朱某(女,33岁)驾驶车牌号为苏K6***Y的小型轿车,沿仪征市月塘镇尹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街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街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女,49岁)驾驶车牌号为苏KM***A的小型轿车(车内乘坐人赵某某、郑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驾驶员和苏KM***A小型轿车内乘坐人受伤,两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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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俩女司机“砰”的撞了!原因竟是…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灰色小型轿车驾驶员朱某行驶至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遇上其右侧道路陈某驾驶的白色小车由北向南直行,朱某驾驶车辆未做等待,未让右方车辆先行,而陈某未在经过路口时减速慢行,因此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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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两车驾驶员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两车速度不快,人员未受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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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责任判定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

当事人朱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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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直行车辆应让行白色直行车辆

所谓的让右原则就是当两辆车同时驶入路口时,左侧车辆要让右侧车辆先行。因为我国的驾驶位置在左侧,左侧“A柱”靠驾驶人近,遮挡视野范围大,而右侧“A柱”离驾驶人远,遮挡视野范围小。所以,左侧的车更容易提早发现右侧的车,右侧车处于视野劣势,所以理当被让先行。(让右原则有一个前提,就是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两辆车交叉方向直行,这种情况下就应实行让右原则。)

Q

非机动车也要让行右方的机动车吗?

A

答案是肯定的。

对于非机动车通过这种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控制的路口时,也要让右方的机动车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明确指出: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Q

为什么该类事故频频发生呢?

A

该类事故多发于村道内的交叉路口,车辆之间未遵循让行规范,是导致该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村道内的交通路口,由于视线受限,加之驾驶人疏忽大意,车速把控不够,临危措施不及,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Q

该如何预防此类事故?

A

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要时刻牢记一慢二看三通过,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一定要注意减速慢行,特别是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千万不要因一时侥幸而造成事故。

交警提醒:在上述情况下,让右原则不适用于“一车转弯、一车直行”这样的情况。若遇到“一车转弯、一车直行”时,应转弯让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