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又花了4万余元进行改装升级,

不料被车管所查出,

该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买家向二手车商索赔被拒,

无奈诉至法院。

近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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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经营了一家二手车行,小帅在小智的车行相中一台车辆,2022年7月15日,两人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小智将案涉车辆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帅,小智保证所售车辆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全等。协议签订后,小帅向小智支付了所有购车款,并于2022年7月21日将案涉车辆提取并开走。2022年7月29日,小帅为案涉车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7月30日,小帅为了车辆的舒适度将案涉车辆送至甲公司进行改装升级;又于8月15日将车送至某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装饰贴膜、贴车衣,共花费4万余元。

2023年10月20日,经当地车管所核查,发现该车辆用于注册登记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此后,案涉车辆被车管所注销登记。

小帅向小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购车款及改造车辆费用,因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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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小帅能否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2.能否支持小帅要求退回购车款及赔偿车辆改装及装饰费4万余元的问题。

PART.01

关于小帅能否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小帅与小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并依照约定支付购车款的目的在于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并确保涉案车辆能够合法上路行驶,该目的属于订立协议书的应有之意,同时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小智保证本车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全,故小智有义务确保所售涉案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因涉案车辆的合格证系伪造,现导致该车辆交付后被某车管所注销登记,案涉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失去路权,无法使用,致使小帅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小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对小帅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PART.02

关于能否支持小帅要求退回购车款及赔偿车辆改装升级费4万余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小智辩称其在交易案涉车辆过程中,没有审查车辆出厂合格证的义务。法院认为,小智作为二手车行的经营者,应当具备比一般买受人更强的专业常识,从车辆新旧程度、行驶里程、短期内数次交易与价格是否相当等诸多方面判断交易车辆是否存在重大质量等瑕疵问题,不能简单以交易的车辆能正常过户即为完成了车辆买卖,车辆买卖的本质目的是卖方应当保障车辆出卖后买受人购买的车辆能够正常使用,即能够上路行驶。且《车辆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小智保证本车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全,违约责任亦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违约人即使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构成了违约,在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下,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小智应向小帅返还购车价款180000元,小帅应向小智退还案涉车辆。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本案中,小帅基于对小智的合理信赖及追求车辆的舒适度,在接收案涉车辆并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升级及装饰,花费费用4万余元,该行为并无过错。因案涉车辆失去路权,小帅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费用是因小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故小智应当赔偿小帅案涉车辆的改装升级及装饰费用4万余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小帅与小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小智退还小帅购车款18万元和改装升级及装饰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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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情况较为鲜见,由于二手车行业准入门槛低、交易渠道多元、信息不对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很容易因车辆的质量、证件、过户等问题发生纠纷。在此提醒大家:

1.消费者应尽量选择与知名度高、口碑较好的正规的二手车交易商家进行交易。

2.在合同签订时,要尽可能对车辆来源、手续真实情况、车辆状况、事故情况、车辆维修、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仔细阅读合同项下全部条款,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3.在接收车辆时,要务必进行实地看车和试驾,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车况进行检测。

4.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牢记一定要完整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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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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