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蓄车区秩序管理,保障公平公正运营环境,提升出租汽车服务品质,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租汽车处、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组织起草了《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蓄车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出租汽车蓄车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蓄车区(以下简称“蓄车区”)出租汽车秩序管理,维护乘客出行和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蓄车区为出租汽车公平均等提供候客停车场所,被纳入严重违规失信名单的出租汽车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

第二条 进入蓄车区排队的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卫星定位、车内智能设施等设备功能完好,车辆外观干净整洁,车内清洁无异味,后备箱留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空间供乘客摆放行李。

第三条 蓄车区内车道为单排顺行(不区分大小排量车型),车辆按序排队。第1道为短程复载专用通道,第2至11道为排队通道

第四条 排队通道闸机抬杆放行时,该道内无驾驶员操控的车辆将被移至蓄车区临时停车场重新参与排队。

第五条 桥下发车区分短程复载通道和混排通道,混排车道靠航站楼一侧,短程复载通道靠近社会停车场一侧。

第六条 对放行后进入桥下发车区车辆,日间有航班时段内人车不得分离,夜间凌晨无航班时段内车辆排序保持不变。次日早8:30前保证车内有驾驶员,逾期车内无人车辆将失去排队资格,被移至蓄车区临时停车场。

第七条 蓄车区临时停车场内车辆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超时未驶出车辆将按照不遵守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秩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时间

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9日。

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fzdbgsyw@tj.gov.cn;

2.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89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邮编300300;

3.微信公众号:进入“津门交通铁军”微信公众号,在征求意见帖下发消息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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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顾颖

来源 | 津门交通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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