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拘役的期限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拘役刑期限的规定。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是我国主刑之一,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轻于有期徒刑,重于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适用短期自由刑,既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促使罪犯反省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作为一种相对轻缓的监禁刑,拘役不仅在期限上较有期徒刑为短,性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与之相应,相关的法律后果也有很大差异。比如,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就是以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为构成累犯的条件的,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作为累犯处理。
因此,实践中对于一些本来应当适用拘役的案件,不能因为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实际期限相差不大,就处以有期徒刑。根据本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最低期限为一个月,便于与羁押日期相折抵的执行;最高刑期为六个月,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六个月相衔接。拘役的期限虽然比管制刑短,但它属于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在刑法分则中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有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或者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拘役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丰富了我国刑罚手段,使我国刑罚体系轻重有序,配套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