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24年 9月 15日,寿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寿县古城内东北片改造项目工程施工中,出入工地车辆未保持清洁,带泥污染路面,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污染区 长 30 米,宽 3.5米,面积 105平方米
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对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的罚款,该公司服从处罚决定并按时缴纳罚款,该案顺利结案。
☞释法说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月16日,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罚款,并对污染路面进行了清理。
来源:寿县城管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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