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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记者赵永平 实习生臧伟眀发自湛江

日前,有网友向《大湾区时报》爆料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江洪镇开发区陈马进、陈少华、陈少芬等人的渔业店在2024年8月12日09时40分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渔陈马进等人的渔业店的养殖笼、浮球、绳子等养殖加工用具和机器,以及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物品,部分建筑受损。火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受灾渔业店业主陈少华称,火灾起因是遂溪县江洪镇政府聘请的保洁员点燃垃圾时引发火灾,导致其渔业店被烧毁。但火灾发生至今,已经过去一个多月,江洪镇政府对此没有作出赔偿方案,存在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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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乃因保洁员“图方便”所致

根据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8月23日作出的遂消火认字[2024]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4年8月12日09时43分,湛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遂溪县江洪镇开发区食品公司北侧的渔业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损陈马进、陈少华、陈少芬等人的渔业店的养殖笼、浮球、绳子等养殖加工用具和机器,以及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物品,部分建筑受损。火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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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09时3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遂溪县江洪镇开发区食品公司北侧渔业店的东北角;起火点位于陈马进住宅楼东北方向的金属围墙东北角处地面堆放的浮球、绳子等可燃物;起火原因为金属围墙外(东侧)草地焚烧过火蔓延至金属围墙内(西侧),引燃金属围墙内(西侧)地面堆放的浮球、绳子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事后查明,此次发生的“8.12”火灾事故系遂溪县江洪镇人民政府聘请的保洁员黄海霞在进行清洁时焚烧位于江洪镇开发区食品公司北侧渔业店的东北角等处的垃圾和枯草导致发生火灾,将附近的3家渔业店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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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发生后,黄海霞向渔业店老板坦承确实是她为图方便(有录音),点火焚烧垃圾时引发。但她是无心之举,当时只是考虑到搞卫生,并不知道会引发火灾。

根据江洪镇人民政府与黄海霞于2024年2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黄海霞当时与江洪镇人民政府镇长吴俊签订合同时,其为无试用期的保洁员,合同期限3年。即黄海霞此次因焚烧垃圾、枯草引发的火灾是其在从事保洁工作的过程中导致的。

2024年9月28日18时许,根据网友拍摄的多段视频显示,江洪镇保洁员还是继续采取焚烧垃圾的方式清理卫生,江洪镇并未因发生火灾事故而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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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洪镇政府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08月14日,受灾业主向湛江市长热线12345反映了火灾引发的问题,工单号0824081411454165201的接线员向其反馈称,江洪镇政府已有相关处理结果。

江洪镇政府称,8月12日,江洪镇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警报后,立即组织消防救援人员、应急办、派出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灭火救援,联动县消防大队、周边乡镇消防力量等单位到场协助处置。灭火救援结束后,江洪镇政府联合消防、公安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临时封闭管理,严防发生复燃情况,并对现场视频监控进行调查。因电信部门未及时维护导致江洪镇政府管理的笑口滩内部视频监控早已失效,排查附近商户监控视频无法看到火灾事故现场,不存在江洪镇政府拒绝让受害者查看监控的情况。镇政府安排工作人员打扫卫生,但没有要求其焚烧垃圾。同时尚未有证据判断是保洁员燃烧垃圾引起本次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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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洪镇政府积极配合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协助厘清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主体。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调查组分别于8月12日、8月14日、8月16日前往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现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5份、火灾现场照片52张、群众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及勘验视频资料等证据。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已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因认定书未认定责任主体,在法律民事赔偿上无法解决受害方的财产损失赔偿问题。

渔业店业主陈马进称,江洪镇政府的答复涉嫌存在推卸责任,不敢正视存在的责任问题。群众的事情无小事,江洪镇政府必须重视这一火灾引发渔业店的经济损失问题,积极协商处理,不能一拖再拖,消极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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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保洁员黄海霞作为江洪镇人民政府的合同工,在其从事公事时导致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镇政府是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镇政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4年9月27日15时许,《大湾区时报》多次致电江洪镇政府镇长吴俊联系采访事宜时,未果。江洪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卢平称,“8.12”火灾事故后续工作由该镇党委副书记李强继续跟进处理中。

2024年9月27日15时43分,《大湾区时报》向江洪镇党委副书记李强了解对于“8.12”火灾事故后续处理情况时被告知,“镇政府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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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火灾的无心之举也要承担刑责

本想图方便直接焚烧了垃圾或枯叶枯草,不成想竟将3家渔业店引燃,给上述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发生在遂溪县江洪镇的“8.12”火灾事故,至今已经一个多月,江洪镇政府并没有积极处理赔偿事宜,导致遭受这一无妄之灾的3家渔业店业主损失惨重,没有得到妥善赔偿。渔业店业主为此奔走有关部门,均无结果。

日前,陈马进、陈少芬、陈少华3人具状向遂溪县公安局江洪镇派出所控告造成此次事故的当事人黄海霞,要求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书称黄海霞系江洪镇人民政府聘请的保洁员,负责江洪镇开发区笑口滩保洁工作,于2024年8月12日9时30分左右焚烧垃圾引发火灾,造成了其约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黄海霞以焚烧的方式清理垃圾,后未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致使火势加大,引发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受损失的业主若与黄海霞达成赔偿协议,对黄海霞表示谅解,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