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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而在平潭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就发现了这样的问题……
2022年4月26日,32岁的男子林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决生效后,林某在平潭海坛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4年5月,林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私自外出到福州就医。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此,林某被给予训诫处罚。得知这一情况后,检察官立即介入调查。
“我们调查发现,林某患有慢性肝炎,需要长期治疗,由于平潭没三甲医院,他担心治疗效果不佳,故铤而走险,私自外出到福州医院看病。林某某未经批准离开平潭前往福州就医,依法应当给予处罚。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的问题并不是个例,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就医诉求却不容忽视。”检察官谢艳梅表示。
平潭检察院进一步走访23名社区矫正对象,发现由于平潭医疗资源有限,他们外出就医以及陪同近亲属外出就医的需求强烈,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因无法提供转院等证明材料,未能外出就医。
根据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但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脱管或再犯罪情况,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都是慎之又慎。
如何既能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的合法权益,又能管住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平潭检察院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260份调查问卷,调阅近2年外出社矫对象档案材料,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座谈研究,对平潭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情况、现实需求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就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机制与社区矫正机构达成共识,确保外出就医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矫得好”。
今年7月,平潭检察院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协同监管中心的效能,联合平潭综合实验区政法和社会工作部共同出台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缩短了外出就医审批期限、明确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外出管理等具体内容,不仅便利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又保障社区矫正的监管执行。
谢艳梅说:“我们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以“如我在矫”的监督理念,把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办法》实施以来,共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就医38人次,同比上升100%,未出现脱漏管。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平潭检察院在维护刑罚正确实施的同时,注重高质效办理好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责编:林清、王辉
审核:陈锦、林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