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高州市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高府征补告〔2024〕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高州市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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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木林二、黄二经济合作社,山美街道山美村秧地坡四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用于居住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2511公顷(农用地4.2511公顷);

(二)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木林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0.7303公顷(农用地0.7303公顷);

(三)高州市潘州街道木林一、木林二、黄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0.6014公顷(农用地0.6014公顷);

(四)高州市潘州街道谢村木林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1034公顷(农用地1.1034公顷);

(五)高州市山美街道山美村秧地坡四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261公顷(农用地0.1261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高州市潘州街道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05万元/公顷,合计91.8万元/公顷;高州市山美街道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05万元/公顷,合计91.8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7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市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价18%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12.566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属地政府(潘州街道办事处:0668-6678068;山美街道办事处:0668-660289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1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市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管制股,电话:0668-666495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股,电话:0668-6882869;邮编:5252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高州市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高府征补告〔2024〕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高州市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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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高州市曹江镇帅堂村涧五、涧六、涧七经济合作社,大坡村何屋、山边田、对坎冲、胜利、龙二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帅堂村涧五、涧六、涧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0.7488公顷(农用地0.7302公顷,未利用地0.0186公顷);

2.拟征收高州市曹江镇大坡村何屋、山边田、对坎冲、胜利、龙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共有土地0.3657公顷(农用地0.3494公顷,未利用地0.0163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茂府通〔2024〕2号)的规定,曹江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4.6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2.05万元/公顷,合计86.7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关于公布实施茂名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7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市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价18%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8.41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属地政府(曹江镇人民政府:0668-672008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17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市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高州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用途管制股,电话:0668-6664957;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保险股,电话:0668-6882869;邮编:5252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高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