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打算在足浴店里安安稳稳的睡一会儿,不曾想却在熟睡中被男店员给猥亵了!当放松变成了恐惧,当信任变成了背叛,请问,我们的安全在哪里?
2024年9月30日晚,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的王女士,趁着国庆放假的机会,和几个朋友外出聚餐放松放松。几个人喝着聊着唱着,直到第二天天亮才散场。
有点晕晕乎乎的王女士独自一人回家,实在太累的她当时只想休息。刚好她看到了一家养生足疗馆,于是就走了进去,当时是一名男店员接待的她。
王女士当时头比较晕,对男店员说,我现在先不按摩,等我起来的时候再按摩做足疗。
男店员同意了,就把王女士扶进了一间空房间内休息,王女士也很快就睡着了。
可是,正当王女士熟睡时,感觉到身体不适,就猛然间醒了过来。王女士当时就看见接待她的男店员站在她的后面,男店员正在用手对她实施不轨行为。
王女士当时很震惊也很害怕,问男店员:你在干嘛,出去!当时男店员也有点慌,听了这话就赶紧出去了,王女士也赶紧报了警。
随后观山湖分局长岭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对男店员进行调查。王女士表示,最开始男店员不承认猥亵行为,也不承认他多次进我的房间。直到民警调出了监控,才知道他多次进入我的房间,而且是我没有呼叫任何服务的情况下,他自己进来房间的。
随后在派出所,商家对王女士提出了2万元的补偿,王女士认为足浴店提出的这笔钱不是补偿,是足浴店不想让她把事情闹大,是不想她到处去说,是对方给自己的封口费。王女士自己提出5万元的赔偿,双方没能协商一致。随后足浴店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她。
10月2日,男店员被警方行政处罚。
10月5日,王女士找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倾诉。王女士说,那天晚上回去直接是睡不着的。我三天没有吃饭,感觉心里面很恶心,很害怕。事情发生在店里,商家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希望店家能拿出一个真诚的态度来解决问题。
随后,记者也联系涉事的足浴店,足浴店的胡经理说,我们愿意承担这位女士的精神损失费,我们也一直都想要积极解决问题,没有逃避。我们店也刚开业没多久,经营状况一天也确实没拿不出5万块钱。我们愿意再协商一下,不是不愿意。
胡经理还表示,不管任何工作人员都需要有敲门,今后我们也会加强员工的培训与管理。
此事经由媒体的报道,也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王女士受到男店员的猥亵是事实。无论王女士当时是什么样子的状态,都不应成为那名男店员做出猥亵行为的借口。这种趁人之危的不法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也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
其次,为何是行政处罚呢?猥亵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种。在判断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关键因素是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进行猥亵,则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本次事件中,男店员趁王女士熟睡之后的威胁行为固然可耻,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强制的地步,属于一般猥亵行为,采用行政处罚会更合适。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再次,足疗店在此次事件中的角色不容忽视。作为店家,既有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监管的责任,也有为顾客提供服务,提供顾客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在本次事件中,虽然是男店员的个人行为,但是足疗店的监管不力,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的责任。
最后,我们对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就王女士本身来说,其自身安全意识薄弱也是直接导致这起不幸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王女士当时已经喝的头晕,选择打电话告知家人或者朋友,请求他们带自己回去,或者直接找一家酒店入住,都是不错的选择。
虽然现在社会的治安环境非常的不错,但是将晕晕乎乎的自己放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仍然是非常具有风险的行为。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能期盼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约束他人的行为。
也希望王女士能和店家达成最终的补偿协议,如果实在不行的话,那就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