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一农民土地被征12年补偿款成谜当地岂能装聋作哑?

前不久,笔者曾以【吉林通化强征农民土地12年未给补偿损害群众利益亵渎法律法规】为标题,披露了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金厂村的王桂林赖以生存的蔬菜大棚被强拆,12年来未给补偿款一事,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围观和关注。

文章核心讲到,2012年王桂林响应政策,迎合当地蔬菜市场发展,在所承包土地上建起了蔬菜大棚,当地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预征收土地,由于给出的赔偿过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故而当地进行了先予执行。

多年来王桂林一直在维权的路上行走,几番司法博弈后,2014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裁定撤销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2)东江西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及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裁定驳回了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这就意味着先前的先予执行程序存在违法。

事实上,当地打着“先予执行”的幌子,完成了对王桂林土地及附属物的强制拆除与征占,这无疑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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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强制拆除征占,按照法定程序,当地政府应积极主动地与王桂林商榷赔偿事宜,很遗憾当地相关部门无视法律法规,长达12年的时间,并未给王桂林任何赔偿。

强拆行为,本就是违法行为,强拆后必须依法依规的进行合理的赔偿,这不仅是在维护群众权益,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农民王桂林自己蔬菜大棚被拆、土地被占12年,至今赔偿款没有到位,这是赤裸裸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不仅是法治国家的责任,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力度,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中国正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农村社会环境,农民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权益的保护与提升,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意义。

王桂林一名淳朴的农民,根本利益被侵害,时间长达12年,完全与国策背道而驰,当然,这种针对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当地装聋作哑、周若罔闻,完全是不作为、不敢为的具体表现,通化市东昌区以及金厂镇政府,能否予以关注王桂林土地被占12年,未拿到赔偿这一事,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