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本报从本溪市南芬区政府获悉,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8·16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8月16日,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井下-960m中段2-15#采场充填联络巷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死者张某,为中矿项目部电工。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为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单位为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思山岭铁矿1500万吨/年采矿工程合同》。

经查明,8月16日,电工张某在井下危险区域蹲姿玩手机,玩手机时将头灯关闭,未发现装载机驶入进行躲避,导致被装载机铲斗右前侧撞到头部。张某某,违反铲运机(装载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驾驶装载机远距离运输物料、工具(运输距离约230m),且在驾驶装载机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确认不到位,转弯时未及时发现蹲在巷道边侧的张某,导致铲斗右前侧撞至张某头部。事故调查组还指出,中矿项目部、龙新矿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也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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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中矿项目部电工(兼装载机司机)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本溪思山岭铁矿项目部作为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样建议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中矿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马某某、中矿项目部-960m中段副经理周某某、中矿项目部项目经理罗某某、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卢某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安全副矿长王某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思山岭铁矿矿长杨某某、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均建议给予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吕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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