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钟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254号

厦门钟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376PXC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西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詹志明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2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海沧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清水蓝天”监督帮扶组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现5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0BD检测记录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及CVN码都是同一个代码。经查,为了确保可以通过OBD检测仪的故障检测,你单位在进行上述5部车OBD检测时,使用标识为“OBD II”的原车态模拟器(故障屏蔽器),使OBD检测仪读取的数据为模拟数据,不能客观反映OBD检测的真实情况,并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因此你单位存在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元整。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7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对闽DF0687、闽DH9759、闽DB85R9、闽DK6X25、闽DH6650等5部机动车进行检测,检验(测)报告中0BD检测记录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及CVN码都是同一个代码;

2.2024年7月9日、7月23日、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3.2024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车辆检测收费的“收款收据”,证明你单位为闽DF0687、闽DH9759、闽DB85R9、闽DK6X25、闽DH6650等5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收费为每部车50元,合计250元;

4.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委托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通知”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和检测资质;

5.2024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詹志明和受托人苏同烨、周明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结果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被处罚过1次;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调查程序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11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反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规定类”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已告知),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整,合计处罚没款壹拾壹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厦门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信息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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