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闫某是一个从事家居装饰行业的个体老板,2019年4月,闫某与山东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该公司授权闫某为太原地区“索菲尚”品牌家居产品经销商,闫某向该公司支付进货定金,该公司按实际进货量向闫某返还产品,直至全部进货定金返完为止。
合同签订后,闫某向该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该公司却只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之后,闫某多次从该公司付款进货。2023年3月,闫某想继续从该公司进货,但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公司的人员。
为了一探究竟,闫某前往山东该公司的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后闫某经查询了解才得知,该公司已于2020年6月从山东搬至湖北,而且已于2022年1月注销。
此时,还有40万元的进货定金没有返还,闫某意识到他可能被骗了。在经过报警处理无果后,闫某委托李广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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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胜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本案中,由于与闫某签订《合同书》的公司已注销,经过对案情的认真梳理和分析,李广成律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和代理方案,决定以该公司的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准备了详细全面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代理结果:
最终,经过李广成律师的代理,被告迫于压力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后同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并及时向原告支付了款项,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由于本案情况特殊,虽然没有为委托人要回全部剩余进货定金,但也为其追回了相当部分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闫某对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效果表示非常满意。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和民事调解书予以发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闫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办XX村XX号,身份证号:1401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XX办事处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4222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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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合同纠纷律师李广成律师,山西经济纠纷律师李广成律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进货定金4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23日,原告与山东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1、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山东公司授权原告为山西太原“索菲尚”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经销商;2、原告进货达壹拾万元山东公司返还3万元产品,直到进货定金返完为止;3、山东公司按照原告确定订单供货,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货。
《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向山东公司支付进货定金60万元,但山东公司却只向原告提供了20万元的货物样品。原告多次向山东公司付款进货,后由于联系不上对方人员,原告前往山东公司住所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后经原告查询了解才得知,山东公司已于2020年6月22日变更为湖北XX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且湖北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注销。
原告认为,原告与山东公司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书》约定的进货定金,实为进货预付款,双方合作结束后,在山东公司未按照进货定金足额提供货物的情况下,理应将剩余40万元进货定金及时退还给原告。湖北公司在明知其未向原告提供与进货定金等额货物,也未向原告退还剩余进货定金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逃避债务的意图十分明显。被告作为湖北公司的股东,应当对湖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原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陆市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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