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后,我经过认真研究,先后发表。今天继续聊一聊,我为什么提出第十八条是《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明显败笔。原因在于该条规定火灾统计数据“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排除受灾者使用统计数据,限制司法审查,实质上损害了广大火灾受灾者的根本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火灾统计数据应当是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理应作为受灾者证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主要依据
直接财产损失范围及数额是火灾统计的重要内容,在排除人为压低损失数额的可能性之后,火灾统计数据是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从申报时间看,依规受损单位和个人要在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从空间状况上看,在火灾统计时,火灾现场应处于现场封闭状态,基本保持火灾扑灭时的原状,能够全面真实反映财产受损范围、程度和数量。从争议纠纷看,通常在申报统计火灾损失时,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还没有做出,涉事各方尚未出现明显争议纠纷,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隐瞒和虚构、夸大损失事实的可能性。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损害了受灾者的合法权利
受灾者有因遭受火灾损害而获得财产赔偿的权利,但索赔难也是现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受灾者对火灾造成的自身财产损失负有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承担败诉等不利的后果。修订第十八条直接排除了受灾者使用已经统计出来的直接财产损失数据,使其不得不重复收集提供证据,甚至在申请司法鉴定时还要面对火灾现场破坏灭失的风险,不但会出现不一样的数据,还必然承受肇事方的质疑,很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少获得甚至得不到损失赔偿。这种不利于维护群众利益的规定,很明显地违背了《消防法》第一条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干预了司法审判
在我国,司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诉讼中,火灾统计数据是否用于证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事实以及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通过设置条条框框来告诉法院“这个不作为依据”,否则将构成限制司法权,干预审判,规范性文件当然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弱弱地问:火灾统计数据特别是财产损失数额,是否可以作为审理刑事案件的依据?是否不能作为问责追责的根据?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违背《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统计火灾损失是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的法定职责,统计数据是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主要事实。按照《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而“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明显与其不一致,是自废武功还是规避职责?
“也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影响了消防救援机构融入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省级及以下消防救援机构的人事任免、晋升、工资待遇等实行条条管理,虽然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但也承担着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该条规定火灾统计数据“也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显然与《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的规定相违背。
火灾统计数据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独占
客观真实全面的火灾统计数据,对于分析火灾规律,研究防火措施,提高防范效果,甚至开发消防产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火灾统计数据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研究火灾规律,为制定消防救援工作规划和法规技术标准、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救援工作等提供数据支撑”的内容,将应用范围仅限于消防救援机构,空间窄了,格局小了。火灾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通过科研单位、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企业也包括广大群众,在各自领域内对火灾数据的开发利用,一定会共同促进消防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总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写得非常不好,若按此执行,受灾者权益难保障,司法审查受限制,行业企业无法开发利用数据,因此,强烈建议予以删除。
深入了解
承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