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8月27日,九个月大的男婴卢卡(Luka)和母亲在布里斯班的一个公园内玩耍时,被一名男子泼洒水温接近沸点的热咖啡,导致男婴的胸部、颈部和脸部被严重烫伤。
10月3日,澳洲媒体公布袭击者身份,是一名持学生签证的33岁中国公民,事发后已于8月31日悉尼乘机离境。媒体还报道,疑似这名男子的Facebook账号上显示,他的名字可能叫“Huang Yue”,所在地为“Hangzhou”。
根据上述信息,我们在感到震惊的时候,也有理由相信,黄悦(音译)的出生地可能是杭州(音译),作案后离开澳洲,大概率已经回到中国。
难道犯下如此严重的刑事罪案后离开澳洲,事情就这样算了?就拿他没办法了?
下面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问题。
1、澳洲能不能要求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
讲到跨国犯罪的问题,就不得不提到引渡这个概念。
引渡是一个国际执法的概念,指一个司法管辖区将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移交给当时国的执法部门的行动,通常两司法辖区之间要签有引渡条约或协议方可引渡。
假如犯罪嫌疑人已经在中国境内,澳洲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引渡要求的话,两国之间就必须要签订引渡条例。
可惜的是,两国之间并没有签署《中澳引渡条例》。
2007年,两国就已经签署《中澳引渡条约》,我国于2008年4月批准,但澳大利亚至今尚未批准生效。
这也就意味着,澳洲无法向中国要求引渡犯罪嫌疑人回国受审。
2、中国能不能自行抓捕并审判犯罪嫌疑人?
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澳洲用热咖啡泼伤男婴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可以至死刑,所以我国司法机关完全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
当然,由于本案的案发地在境外,很多证据必然需要两国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标准。
3、国际刑警组织有什么用?
我们常常听说,跨国犯罪由国际刑警组织参与侦破,那这起案件能不能让国际刑警组织来处理呢?
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警察组织,目前有181个成员国,澳洲和中国都是成员国之一,但国际刑警组织主要通过犯罪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促进国家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本身并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国际刑警组织不可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各成员国的警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抓捕和引渡。
当然,澳洲和中国的警方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共享犯罪数据库,相互交换情报信息,用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为将来可能开始的刑事诉讼做好准备。
4、现实操作的可能性
以上都是理论上的可能性,下面说一下现实的可能性。
第一、我国大概率不会以属人管辖权原则对此刑事立案。
虽然《刑法》有属人管辖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会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而无法落地。
一方面,由于我国国情和法系等原因,我国《刑法》的规定和西方国家相比,刑罚普遍相对较重,因此在属人原则适用后,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往往会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但是如果参考外国刑法规定量刑的话,既没有法律依据,也对其他被告人不公平,对我国刑法的权威性也有相当程度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大量适用属人原则,对境外犯罪的中国人抓捕并在国内审判,会造成其他国家对我国刑事诉讼长臂管辖扩张的担忧,对我国人权保护力度产生不利评价,甚至会影响我国的外交形象。
第二、短期内中澳两国的《引渡条例》也不会有进展
在2017年澳洲政府取消《中澳引渡条约》的议会投票后,至今又过去了七年多,澳洲政府始终未能批准《中澳引渡条约》,相信在短期内也很难有进展。
第三、可能的解决办法
解决办法一定还是有的。
我相信,目前澳洲警方和我国警方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查清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两国之间哪怕没有引渡条约,只要犯罪嫌疑人自愿到澳洲接受审判,事情就能迎刃而解。
澳洲可以通过外交渠道的努力,当犯罪嫌疑人进入国际公海、国际空域或有引渡条约的第三国时,将其拿下;
或者在外交斡旋后,可以由我国公安人员出面,通过法制宣讲、政策攻心、道德感化、法律震慑等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方法,采用循循善诱、淳淳教诲、软硬兼施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受到巨大感化、道德得到快速上升,自愿登上飞往澳洲的飞机,主动接受澳洲司法机关的审判。
既然我们有能力“劝返”逃到境外的涉案人员自愿回国受审,自然也有能力“劝说”在境外犯罪后逃回国内的涉案人员回外国受审。
例如,根据中纪委网站公布的50名外逃人员列表,其中有4人确信居住在澳洲。如果澳洲方面协助我国监委工作人员成功劝说部分或全部人员自愿回国受审的话,我相信这名伤害婴儿的犯罪嫌疑人一定很快会被“感化”后“自愿”回澳洲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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