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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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可以兼得,哪些又不可兼得呢?结合现有规定和典型案例,本人对此进行了实务整理。

一、不可兼得的情形

(一)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帐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注意: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同样存在竞合的问题。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也就是说,三者出现竞合,同样不可兼得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规定规范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民事赔偿,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即工伤保险责任优先。

(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只能单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有的地方采用的是"直接费用"或"实际支出的费用"单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各地执行单赔项目不尽一致。

二、可兼得的情形

(一)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

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费用不支持双赔,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二)因安全生产受伤的人员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还可请求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双投双赔。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比如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四)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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