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难复杂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人)按约完成了承揽工程,但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人)却迟迟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李广成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后,被告先是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依法驳回后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驳回异议的裁定。随后,被告又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维修费和环保部门的罚款。
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经过李广成律师代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损失共56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代理词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李广成律师担任本案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认真了解案情,详细查阅相关材料,参加本案庭审,代理人李广成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诉部分
一、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1、案涉工程安装调试完工后,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工程设备连续72小时运行状况为正常。
2、案涉工程经第三方山西XX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各项指标结果均为合格,检测结果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根据《合同技术文件》1.1.9条之约定,案涉工程视为验收合格。被告所谓在验收时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说法,毫无依据。
3、案涉工程经试运行、检测合格后交付业主投入使用,业主接收工程并实际运行已3年之久,期间,并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而且,在工程检测合格后,被告已按约支付了部分(检测合格)进度款,这也证明被告认可工程质量是合格的。
二、案涉工程已经第三方检测为合格,且两年质保期已满(从2021年1月26日检测合格至2023年1月26日),根据《承包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
三、被告未按《承包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款项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反诉部分
一、XX县热力有限公司被环保部门罚款不是原告的原因导致的,相应罚款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1、XX县热力有限公司被罚款是由于该公司为了节省运行成本,不投放或少投放脱硫剂甚至偷排SO2等污染物排放超标导致的,并非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为案涉工程在交付运营时已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2、SO2等污染物排放超标不等同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为,即使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在实际使用和运行过程中,操作不当或不规范也会出现SO2等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现象。因此,污染物排放超标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3、《承包合同》第九条第4项约定“在保修期内因原先检测不合格,给业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从质保金内扣除”,但本案中,案涉工程已检测合格,且两次罚款也并非发生在保修期内,因此,罚款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更不能证明两次罚款是因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导致。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罚款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二、除尘布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更换布袋产生的费用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1、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布袋存在质量问题。
2、2022年7月17日的《分析会会议纪要》不能证明布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分析会会议纪要》内容可知,参会各方在现场抽查时发现布袋存在覆膜脱落等现象,但对于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各方都不清楚,于是,各方一致同意(会议纪要上有各方的签字为证)由布袋厂家对布袋进行检测。因此,《分析会会议纪要》不能证明布袋存在质量问题。
3、根据厂家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检测结论“检测表面膜的情况及纤维内部情况分析膜受损脱落因超温所致”可知,布袋损坏的原因为超温。
2022年8月2日,布袋厂家就布袋检测结果函告原告,称“除尘布袋覆膜脱落是由于其运行过程中受烟气温度过高而引起的,我方除尘布袋承受的最高温为150℃,温度过高造成除尘布袋的损伤,不属于我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由于除尘布袋的损伤,是因用户方的因素造成的,故我公司对此批除尘布袋不负任何责任!”
据此,布袋损坏是由于XX县热力有限公司的锅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烟气温度过高,超过了《合同技术文件》约定的设计参数(锅炉排烟温度为140℃),超出了布袋可以承受的使用温度范围,而并非由于布袋存在质量问题。
4、原告提供的十三张锅炉实际运行工况照片(原件见光盘),充分证明锅炉的实际运行温度超过了布袋可以承受的温度范围,超过了《合同技术文件》中约定的技术设计参数,该组证据也可以和布袋厂家出具的检测结果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导致布袋损坏的原因是锅炉温度过高(超过150 ),而非被告所谓的存在质量问题。
5、根据《承包合同》第九条第3项“……,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按照维修费用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之约定,在布袋损坏并非因原告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布袋损坏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与原告无关,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综上,布袋不存在质量问题,布袋损坏系锅炉烟气温度过高所导致,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维修费用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