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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对待这份文稿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同,不但认真地阅读,而且找出1989年和1996年的两版《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进行对照。我觉得当下确应对火灾统计管理进行修改,可是若按照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加以修改,还不如不改。尤其是第十条和第十八条,明显的败笔。

在此,先聊一聊修订草案第十条是如何违背上位法的

该条是有关火灾等级划分标准的,有四款,算上标点符号共409个字,是篇幅最大的一条。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贯彻执行该493号令,公安部办公厅于6月26日发布《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依据493号令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其中,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划分依据与493号令保持一致。调整后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至今。可见,493号令是火灾等级划分的上位法依据。

此次将划分标准中的直接财产损失数额作了大幅度上调,与国务院第493号令明显不一致。其中,特别重大火灾由1亿元以上调整为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重大火灾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调整为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较大火灾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调整为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一般火灾由1000万元以下调整为3000万元以下。

毫无疑问,通过提高标准可以大大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数量,虽然可能缓解消防救援机构人员问责追责压力,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事故调查组会接受机构自设的分类标准吗?存疑。

不过,人为制造两个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若真的执行起来,群众、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有谁会懂两者的差别呢?

单独搞一套是否有必要?虽然修订草案提出“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但思维正常的人都明白,除了生产经营活动,几乎没有什么可能导致3000万元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在两个标准之间人为切换,显得毫无必要。

为什么要这样做,百思不得其解之后,会细思极恐吗?

新创的“轻微火灾”增加了渎职懒政风险。修订草将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火灾设定为“轻微火灾”。此类“轻微火灾”在实践中占比最多,涉及群众利益最直接。全国范围的“轻微火灾”加在一起,数字相当惊人。按业内人士设想,“轻微火灾”可以由非消防救援机构人员进行,仅作登记不做常规损失统计,甚至火灾调查也走简易调查程序,群众认为不够轻微也无权提出复核申请。他日若执行,必然存在职务犯罪的风险,也会增加信访案件数量。也可能给掩盖放火犯罪留有可乘之机。

实践中,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频出问题。本团队曾办理一起某省亡人火灾案件,当地的消防机构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向受害者家属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持此认定书的受害方因事实理由不充分,导致索赔失败,便找到消防队讨说法,办案人信誓旦旦地坚称一切都合法公正。

因此,我的建议,一是等待上位法相关标准修改后,再对火灾等级划分标准做相应调整,以免造成混乱;二是删除轻微火灾的新点子。

火灾统计有大学问,千万不能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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