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进城务工现象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李广成律师认为,目前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相同,但是,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工也谈不上退休一说,从公平角度而言,在认定工伤这个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当平等对待和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相关的案例。
2022年8月1日,某公司招聘65岁的赵某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赵某为该公司提供保安劳务服务,工资为每个月2000元,劳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赵某到该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23年5月15日,赵某因在工作时骑车与汽车相撞,导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3年8月6日,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某公司对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主要理由为,工伤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他们与赵某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赵某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并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某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上诉人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社局对赵某所受伤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某公司所谓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上诉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不符,法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复(李广成律师认为,该答复的法律效力高于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效力)的精神,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因工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对此,李广成律师认为,这实际上拓展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人群和范围,对于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群体的权益,具有积极有效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