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8期】

2024年9月30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朱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退出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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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1万元,其中未遂8万元。朱某某在审计复核某项目期间,因接受施工方请托并收受高档烟酒礼品及巨额贿赂,为了给该项目的施工方谋取利益,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共计8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朱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受贿罪中有8万元系犯罪未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 辑」谭 娟

「一 审」温木兰

「二 审」李雄飞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