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和平,是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名特邀调解员。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琐碎而又细致严谨的工作,面对双方矛盾纠纷,它不像审判,可以一锤定音,它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用合适的调解技巧和感同身受的真情成功化解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在玉屏法院的指导下,针对执行难的具体情况,特邀调解员将调执结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成功有效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议。

自担任特邀调解员2年多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13件,成功调处363件,调解成功率70.76%。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让各方当事人都满意而归,是我一直以来的追求。

【调解案例分享: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因工作调动初到玉屏,租赁被告饶某某位于玉屏县城南大道铁路家属区的一套住房,于2024年7月1日签定合同,并预交一年的租赁费5000元及押金500元,同日拎包入住。杨某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供电线路老化,热水器等电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电线的接头处经常有电光闪现。因屋内线路多处错接乱搭,经检修仍无法解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杨某与饶某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交的租赁费及押金。

受法院的委托,案卷摆到了我的案头。经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签定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且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思来想去,要求杨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显然不合情理,这就涉及到劝说饶某某返还预交的房屋租赁费及押金,但饶某某因身患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已花光所有积蓄,难以足额返还费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调解过程】基于上述情形,我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向其详细说明相关法律规定,着重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说明杨某具备申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条件。经过我多番释法明理,饶某某认同应当退还费用,但基于现实的经济条件表示:“目前生活都成困难,完全没有钱足额退还租金与押金”。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我尝试提出一个解决双方矛盾争议的构想:“从调解之日起双方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考虑到解除合同后饶某某另行出租房屋还有些过渡时间,杨某酌情承担部分租金、水电费等合计2000元,饶某某返还杨某预交的房屋租赁费及押金共计3500元”。饶某某举棋不定、犹豫不决,我再次做其工作,表明“根据法律法规解除租赁合同已是定局,并且提出的方案已考虑到解除租赁合同后重新寻找租户的损失,只要能当场一次性返还3500元,我搭桥牵线说服杨某接受调解方案”。

最后饶某某表示:“我相信你们调解员公平公正的调解方案,只要杨某能接受,我就是去借也借来还给她"。经过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当事人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带着“以和为贵”的诚意解决争议,最终,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选择互让,接受上述调解方案达成和解,并现场通过微信转账兑现款项结案。

两年多以来,类似这样的调解故事还很多。调解员处在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多元解纷工作的最前沿,灵活适用调解方法,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质量,深切体会到当事人面临的困境与感受,急之所急、想之所想才能引领思绪共鸣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让一起起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这是我一直的工作目标,我会一直坚持下去。

(玉屏法院杨和平 卢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