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售的空置车位该不该交纳物业费?9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自贡首例因未出售的空置车位物业费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当庭宣判,依法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某建设方支付空置车位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源于某建设方与某物业公司对地下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用问题产生争议。某物业公司要求建设方交纳未出售空置车位的物业费,但某建设方拒绝交纳,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卖出去的车位管理费由业主负担,空置车位物业费则由某建设方交纳。某建设方不交这笔费用属于违约。同时,地下停车库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否使用,物业公司都会提供像照明、卫生、维护车位等服务,不可能只针对业主产权车位进行管理服务。

建设方则认为,空置车位物业费不应该由其负担,合同上约定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方没有停放和使用车位,不存在管理服务费。

今年4月,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方支付300余个未出售车位的物业费。一审驳回物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7月,物业公司向自贡中院提起上诉。

9月20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该院审理认定,某物业公司与某建设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某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某建设方也接受并享受了该物业服务,应按照该标准支付空置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同时,某建设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2021年8月到2022年10月的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表明其已接受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支持某物业公司要求某建设方支付空置车位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也有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建设单位作为空置房屋或空置车位的所有权人,其实际接受并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

赵翠霞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